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記者來 《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以來,關于“機動車負全責”的相關條款引起了很大爭議。據北京媒體報道,多數市民認為此規定不合理,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但也有部分市民認為,相關規定很好,體現了生命權重于通行權的理念。
仔細研究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文,我們會發現所謂“機動車負全責” ,是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這條規定。但是,緊跟其后的還有一條很重要的補充,即“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只是從法規具體實施的層面看,“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最多能減輕多少沒有明確規定,減輕的那部分責任是否應當由違章行人承擔也沒有提及,這當然很容易使機動車駕駛員對這條法規產生“恐慌”。
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追溯“機動車負全責”產生的動機,很重要的一點可能是人們往往將行人視為絕對的弱者,機動車視為絕對的強者。實際上,在雙方均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規的前提下,這種強弱關系是絕對成立的;一旦行人違規,其對機動車駕駛員和車內乘員造成的威脅也不可小視。例如,行人違章翻越隔離帶橫穿城市封閉環路或高速路時,時速80公里或者更快的機動車,駕駛員在急剎車時如果方向稍微處理不當,就容易造成連環追尾或與隔離帶相撞而翻車的悲劇。如果駕駛員和車內乘員因此喪生或傷殘,誰該為此負責呢?當行人的生命和機動車乘員、駕駛員的生命同時擺在法律天平的兩側時,應當用怎樣的“強弱觀”和“重要觀”去衡量同樣寶貴的生命呢?我以為,用嚴格的法律約束、杜絕行人違法,應當是比不追究其責任,由“機動車負全責”更為理智的做法。
另外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是,一條新法規的誕生絕對不是孤立的事情。也就是說這條新法規的誕生必然將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因此,衡量這條新法規的最終社會效果時,絕對不能犯“想當然”和形而上學的錯誤。舉例來說,美國很多州的法規都要求乘坐汽車的兒童必須坐在特殊設計的兒童安全座椅上;但為什么在美國,兒童乘坐飛機則沒有這樣的規定呢?原因是:1990年夏,美國國會就這一問題舉行了聽證會,聯邦航空管理局估計在每10年的飛行事故中,安全座位能保全1名兒童的性命。但是攜帶小孩的父母平均要為此多花185美元票款。由于機票價格上漲,可能會有20%的人會放棄旅行或改為開車旅行,從而增加高速公路的擁擠。據聯邦航空管理局估計,這樣的結果最終會導致車禍死亡增加9人,重傷增加52人,輕傷增加2300人。利弊權衡,兒童乘飛機也要坐安全座椅的法規也就沒有出臺。
同理,“機動車負全責”會引起怎樣的連鎖反應呢?眼下不難推測出的有:很多機動車駕駛員正常行駛時也高度緊張,惟恐馬路上突然跳出個違章行人,而這種緊張的心理無疑對交通安全不利;一些專門“碰瓷”的不法分子鉆法律空子成功的幾率更大了;駕駛員突然發現自己在保險公司上的保險不“保險”了,因為即使自己沒有責任,依然有可能在車禍發生后自掏腰包賠個傾家蕩產;行人違章時可以更有底氣了――反正全是機動車的責任……凡此種種,與這條法規正面效果疊加后產生的效果究竟是正面還是負面的呢?這個應該在立法聽證階段進行充分考證的問題,眼下卻才被凸顯出來,成為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焦點,無疑有滯后的嫌疑。
我們的法律法規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前行在不斷完善。由前些年一些地方炮制出的“撞了白撞”,到眼下實施的“新交法”,法規“進化”的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透視“機動車負全責”風波,我們不能不承認,應該在立法的過程當中給予來自基層的民聲更廣泛、更全面、更及時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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