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面向市民征集意見,廣大市民與社會各界反應熱烈。
焦點中的“機動車負全責”
據不完全統計,北京人大常委會意見征集組所收到市民意見中,半數集中在“機動車負全責”的問題上,其中有超過90%的意見表示了不贊同。
這款備受關注的《辦法(征求意見稿)》第69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除已經自行協商處理的外,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二)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多數市民都認為此規定不合理,容易助長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規的行為,對機動車司機不公平,不能體現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還有人提出了在人性關懷問題上不可“過猶不及”的問題。但也有贊同該條款的市民認為,第69條規定很好,體現了生命權重于通行權的理念。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一位長期從事法制工作的專業人士對記者介紹說,針對《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一些爭論,其本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爭論的延續,“機動車負全責”等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的熱點問題。但是,北京市地方立法不可能違背全國法律的規定。因此,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做改動,北京地方法規必須按照其中規定制定。
“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分離
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現象隨處能見:在交通高峰時,行人、騎車人橫沖直撞,而汽車必須避讓;馬路上,行人隨意橫穿而過,就算中間隔離帶安上護欄,也成了個別人練習跨欄動作用的“健身器材”。很多發表意見的市民自己就是機動車駕駛者,他們的疑問是,比如在二環主路以及一些高速路上穿行的行人,本身就違反交通規則,卻要機動車駕駛員負全責,是否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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