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局人士對記者解釋這一置疑時說,賠償責任不等于事故責任,現在是機動車“無過失”也要“賠償”。此前,我國對于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一直是“以責論處”,即“交通事故責任”等同于“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過錯方承擔全部事故后果。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種對等關系,完全分開,也就是說,交管部門雖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過錯方,但事實后果就極有可能是過錯方事實“受益”,由非過錯方負擔賠償責任,承擔其過錯引發的后果。這種“責任”與“賠償”完全分開的做法國際上許多國家都在采用,都作為“以人為本”的標志。
要分清的是,“承擔責任”與“接受責罰”是兩個概念,如果機動車主因為無過錯就可以免責,這對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員來講就會顯失公正,這與之前曾引發爭議的“撞了白撞”觀點的道理基本相同。因為在任何一起事故中,機動車的損失都會小于行人,行人在兩方的沖突中始終是處于弱勢的。
駕車人獨擔巨額賠償風險?
新法根據“以人為本”的精神,使交通事故中處于弱勢的行人得到了比以前更高的賠償。但是誰來保障機動車主的利益、分擔車主的賠償風險呢?現在只能依靠商業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是車險的兩項基本險之一,是指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時,對因此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的第三者依法給予賠償。但是商業保險公司的第三者險能對機動車主起多大的保障作用呢?有這樣的例子,由于行人翻越護欄導致與機動車相撞的事故,雖然是行人的事故責任,按新法規定車主還是要賠償20萬元,可是車主只投了1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于是除了保險公司的賠付外,自己還要再承擔10萬元。由于其他配套法律的不完善,新交規使得巨額的賠償風險主要都由機動車主承擔了。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向記者提供了幾個數據:北京80%左右的私家車在投保機動車三者險時,投保的金額都在10萬元以下,與隨時可能到來的巨大風險比起來,無異于杯水車薪。
新法同時也使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大很多,出于商業利益考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執行后,幾乎各財產保險公司都對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進行上調。這次調價依據的是中國保監會新下發的第44號文件。該文件明確要求,各保險公司在強制第三者責任險費率出臺前的過渡期內,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暫時替代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同時允許各保險公司在過渡期內對商業三者的費率進行調整,調整范圍在10%以內。
一位法制方面的專業人士告訴記者,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應該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社會救助基金辦法同時出臺,就不會有這樣的實踐困境了。北京雖然已經對現有商業性質的第三者責任險規定了強制購買,但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在國外,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分兩種形式,一是由政府自己來經營,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但這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同,它應該是非盈利和公益性質的。我國將采取哪種形式還正在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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