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 ■法律碰撞 保險公司不“認賬” 張先生認為,他的車輛加入保險了,他為此找到保險公司交涉,希望保險公司能夠賠償處理,但保險公司審查后認為,根據《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只有參加保險的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才負責理賠。現在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證明,并非投保機動車輛“肇事”,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另外,沒有劃分出事故責任,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理賠。所以,張先生認為,如果如劉女士所述,是他撞了劉女士,事情就變得簡單了,直接交由保險公司理賠就可以了。 究竟該誰賠償,這讓張先生和劉女士很困惑,按照5月1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張先生應該“負全責”,而根據《保險法》相關條款,張先生的行為又不符合理賠條件。 支招 ■事主莫慌 普通處理派用場 記者就此咨詢了北京國度律師事務所田愛京律師。她認為,在處理這個事故時,張先生和劉女士可能都沒有預料到這樣的后果。當時,他們應該提醒交警啟用普通處理程序,而不是啟用簡易處理程序,因為啟用普通處理程序,就會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劃分出責任比例。這樣,保險公司也好理賠,即便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也好處理。 另外,張先生已經和劉女士對簿公堂,那就沒有必要談先行賠償等問題,只能等法院判決。如果判決張先生負全責,那么,張先生就可以拿著這樣的判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信報記者謝德良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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