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處理建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本次聽證會是北京市首次立法聽證會,其意義超出了這項立法本身,它標志著北京作為首都,在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擴大公與有序政治參與,保證立法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的進程中,又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由于本次立法聽證會的聽證事項涉及每一個交通參與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廣大市民的普遍關注,也反映出從自行車時代向汽車時代急速過渡的大背景下,不同的交通理念之間、不同的現實利益之間的沖突。聽證陳述人對于聽證事項的各種意見正是這種沖突的集中反映。如何根據廣大市民和聽證陳述人意見,修改好《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是法制委員會下一步工作的重點。在法規草案修改工作中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北京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實際出發,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為基本點,把提高交通效率放在重要位置,通過立法促進首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和交通文明建設。在立法時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點:一是堅持法制統一原則,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不得與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觸;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三是體現民意、集中民智,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盡量采納廣大市民和陳述人的意見。 對于第一項聽證事項,法制委員會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本市地方立法應當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對國家法律進行細化。根據聽證陳述人對第一項聽證事項發表的陳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規草案作三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①增加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劃定的條款。并明確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②增加一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細化,一是要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二是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細化,首先明確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只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則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③對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原69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第二項聽證事項,法制委員會認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協調好保障交通安全與方便群眾出行之間的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制定的實施條例對于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人問題沒有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自行車載人,并規定了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目前,用自行車接送孩子上下學仍是一部分家庭,特別是工薪家庭首選方式,許多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也需要有陪護人員隨行。因此,應當從當前的國情出發,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方便市民和殘疾人出行。根據陳述人對第二項聽證事項的陳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規草案的相關條款作以下修改:①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②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載人。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 以上意見和建議,請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時予以充分考慮。 附件一: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立法聽證會聽證陳述人名單 曹學軍 (職員) 程飛 (職員) 張夢玲 (退休) 孫勇 (律師) 胡勇利 (職員) 宋慶莊 (退休) 王繼鵬 (職員) 隋祎 (編輯) 荘偉 (職員) 盧鳳幾 (職員) 蔣元 (公務員) 劉暢 (教師) 張鐵軍 (警官) 蔣京川 (律師) 陳建明 (教師) 李來生 (法官) 來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專題】以人為本?保護弱者?聚焦《新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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