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市民關注的“新交規”——《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稿》在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進行第二次審議。 這份草案修改稿不僅對“機動車負全責”和“騎車帶人”條款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和完善,還對草案中與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道路通行條件及通行規則、事故預防與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相關的60多個條款進行了修改。 
蘇冠名/攝 權威解釋 2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嘉彥對《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中做出的主要修改條款進行了解釋。 關于“機動車撞人”的賠償責任 征求意見過程中,市民對此問題最為關注。根據市民意見和聽證會陳述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細化,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通過強調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事故賠償中的作用,對機動車主進行了減責規定。 由“第三者險”先賠償 《草案修改稿》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先行賠付的,保險公司有權予以追償。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本市依法設立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旨在更好地保護受害人。 “機動車負全責”有三前提 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具備三個前提,機動車要負全責。一是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二是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三是沒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 關于非機動車登記 自行車上牌照規定被刪除 有的委員和市民提出,自行車在人們財產價值中的比重已經下降,登記反而增加市民麻煩和管理機關工作成本。還有的市民提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每兩年需要重新登記一次,對于殘疾人而言不方便。法制委員會認為,長期以來本市對自行車一直實行登記制度,但實際上許多自行車沒有登記,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作出規定。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中關于自行車登記的規定。同時,從便民的角度出發,建議刪去“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每兩年重新登記一次”的規定。 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主要條款修改前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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