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機動車負全責”等焦點條款外,20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時,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新交法實施辦法,將充分研究委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并據此作出多處修改,然后于本周五對新的修改稿進行表決。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史際春就新交法實施辦法審議情況發言 機動車無過錯賠償責任將減輕
當天審議過程持續了近一個小時,共有9人次發言,大部分委員對重新修訂的草案表示贊許,認為修訂經過了公開征集市民意見、舉行立法聽證會等程序,體現了民意、集中了民智。 “機動車負全責”仍然是此次會議審議的焦點。史際春委員表示,目前草案規定,在機動車無過錯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既不是過錯推定原則,也不是無過錯推定原則,與其他相關條文有所沖突,建議對其進行修改。郝如玉委員對其觀點表示認同,強調在交通管理執法缺乏剛性的現狀下,如果機動車一方無法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違章行為及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就要負全責,這樣的規定過于簡單。 草案修改稿中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據了解,北京市此前對于無過錯責任的承擔,是民事損害結果的10%,今后承擔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最高法院正在研究。有人士稱,機動車司機的無過錯賠償責任肯定會大大減輕。 部分交管部門處罰條款遭質疑 部分委員還對草案中交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執法監督等方面的條款表示異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鄭剛提出,草案部分條款擴大了交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范圍和幅度,還增加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與上位法《行政處罰法》沖突。 他舉例說明,草案中“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交管部門可對其進行最高5000元罰款”,這條規定缺乏處罰依據。因為盡管建立安全責任制十分重要,但是目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單位有履行的義務。他認為,罰則部分內容應該刪掉。 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劉維林同意上述觀點。他還特別強調,與目前草案很多條款賦予交管部門權力相比,執法監督的條款顯得有所弱化,對此內容應該加強。 20日將確定新的修改稿 “要尋求一個結合點。” 隨后發言的市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工作委員會主任陳興波認為,草案修改既要兼顧不違背上位法的原則,又要保證管理部門執法獲得一定的手段。 審議結束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索連生表示,這次的審議意見集中表現在法規的合法性上,如何才能不越權、不與上位法抵觸,法制委員會將會對此研究作出進一步修改。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張引亦表示,修改內容比較多,周五將有新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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