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曾有過一個法令像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臺那樣引發如此多的爭議,平心而論,新交法的立意點并無不妥之處,保護弱勢群體理所應當,但何是弱勢群體?機動車就是真正的強勢?而惟一可以確定的是,新交法對于機動車駕駛員無疑發出了限行令,今后上路要小心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新交法)出臺并實施以后,就引起眾多的質疑與反對。新交法的爭議關鍵在于第76條,該條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新交法保護了誰?懲罰了誰? 新交法遵循的機動車“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其他國家也有先例。但是,該條款的制定過于機械。 首先是對于行人素質未加考量。由行人引發的交通事故并不在少數,機動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將如何被保護? 其次,新交法沒有考慮到交通事故的復雜性,在具體操作方面也未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現行保險制度明顯滯后。按新司法解釋,交通事故的傷亡賠付將更有利于受害者。一旦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幾十萬元的賠償都是非常普通的。但是即便車主投了保,按保險公司的規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最多補償金額為20萬元。超出保險公司補償范圍之外的數額將全部由機動車駕駛員承擔。更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理賠是“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但是當駕駛員被認定的“無過錯責任”,就不再屬于理賠范圍,駕駛員支付的賠償金也需自行解決。 究竟是理大還是法大? 以前的老交規完全是“以責論處”,只要證明機動車是無責一方,幾乎是“撞了白撞”。現在則否定“以責論處”原則,改之以“以情論處”,兩者無疑都走向了極端。 有關部門表示,新交法是采取保護“弱勢一方”權益的原則,因為行人與機動車相比,行人的弱勢明顯。但是當正常行駛的機動車因躲避違規行人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傷又該如何解決?一昧將行人統統列為弱勢群體是否公正?這其中多少涉及到法與理的問題。 究竟是法大還是理大尚存爭議。對于弱勢群體的關懷是必要的,不過法律法規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原則基礎之上,當法律的制定因為出于人性化考慮而有失公允時,其制定的合理性必將受到質疑。 網友觀點 批判型: 網友1:聽說現在有人開車前先離婚,把家產保護起來,避免被行人全責的事故罰得傾家蕩產。法律真悲哀。 網友2:出于人道主義,畢竟是一條生命,拿幾萬塊出來撫恤其家人不是不行,但法律尊嚴一定要維護。歸根到底,是誰的過錯,誰承擔責任。絕不能棒打富家,還自以為是綠林好漢殺富濟貧。 支持型: 網友:如果沒猜錯的話,對新交法九成持反對意見的人大概是可以買得起車的或者已經買了車的,或是所謂的“精英”。司機師傅可以想一想國人的目前素質,企圖讓每一個行人(占絕對與相對的多數)懂得交通規則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只有采用照顧弱者的原則,何況司機本身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也不在少數。 偏激型: 網友1:最佳自殺方案就是往馬路上跑,還可為家人掙上十幾萬元。 網友2:中國的非機動車和行人本來遵守交通法的意識就差,現在新交法這樣規定簡直是讓司機們都沒法活了。中國的汽車工業將遭受嚴重打擊,以后大家都騎馬算了。 搞笑型: 網友:我看到“76條”以后十分氣憤,身體健康受到影響,白天上班精神恍惚,下班路上精神不集中,情緒不穩定。從2004年5月1日起,直到這部法律修改,每天需賠償我月工資的萬分之一。其次,我每天關注這部法律的發展動態,每天投入約0.4小時時間,每天需賠償我月工資的N分之一。綜上所計,每天10元人民幣,已經200多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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