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致殘索賠項目另增6項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因傷致殘?熏除了上述治療費用外,其因殘疾造成的生活上需要產生的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也應由肇事方來支付。具體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除了上述費用以外,肇事方還應支付受害者因康復護理、實際治療所必需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事故致死賠償項目約有7項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參照上述受害人殘疾后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確定。 死亡補償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另外,受害人還應就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向肇事方索賠。同樣,索賠項目應依照上述情況出具相應證明。一般來講,可獲賠償的受害人親屬數量不超過3人。 致殘或死亡可要精神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可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大體由五方面決定:受害者的傷殘等級、受害者的年齡、肇事者的過錯程度、肇事者的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情況本刊上期已做詳細介紹,不明者可登錄信報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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