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涉外事故處理
第五十一條 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適用本規定,但調解時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發生交通事故的境外來華人員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本規定所規定的義務。對不履行的,可按規定阻止其離境。
第五十三條 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處理。
第八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四條 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處理。
執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處理輕微事故時,適用簡易程序。
第五十五條 造成輕微和一般交通事故,應當給予當事人當場處罰的,按照當場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需要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時,辦案人員可當場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達不成協議的,制作調解終結書,分送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時,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交通事故案件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區公安廳、局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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