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吊車管理規定
1、所有參與交通拯救工作的拖吊車輛,統一車身顏色為藍色,車門兩側噴印"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拯救隊"和投訴電話、轄區大隊編號等字樣,并由拯救隊審驗和登記備案。凡無上述標志或未經拯救隊審驗、登記備案的,一律不準上路參與交通拯救工作。
2、所有參與路面交通拯救的拖吊車輛必須使用交管局的統一發票;必須按市工商(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實施委托銀行代收拖車費,違例車輛由各大隊違例處理組按《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3、不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沒有標明"違例停車拖走"和投訴電話、拖往地點等標志牌的路段不拖;非事故車、非故障車、非阻塞道路的違例車輛不拖。 所有被拖吊的車輛,一律按規定停放在大隊的扣車場內,憑大隊開具的放行條放車。
4、交通拯救工作一律由交通民警負責,其他人員無權決定拖吊車輛。拖吊車工作必須在交通民警的指揮下實施。
5、拖吊車收費和扣車場保管收費由指定銀行負責。其他拯救人員不準私自收費或另外收費。
6、除執勤的交通民警外,其他拖吊車有關工作人員無權扣留違例司機的各種證件。
二、無牌證、假牌證車輛處理
(一)前來接受處理的當事人應具備以下手續:
1、持是否假牌證、套牌證的車管檔案記錄或車輛合法來源手續。
2、持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檢索的是否被盜搶車輛記錄。
(二)持以上有關手續以及聯系電話送違例處理室查驗登記。
(三)由違章處理人員將有關車輛資料登記情況表逢周一報審核小組審核后再報局長辦公室會議審批。
(四)待局長辦公會議審批后,由違例處理人員通 知有關當事人前來接受處理。
(五)未經局長辦公會議批準的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擅自處理。
(六)凡被滯留滿三個月的車輛,當事人仍未能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有關手續或雖有合法手續但未按期前來接受處理的,按《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移交財政部門處理。
(七)未能提供第一條所規定的有關手續或非當事人,一律謝絕登記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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