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照片能否認定違章停車?挨罰的李女士認為,僅憑一張車牌號照片是不夠的。昨天,李女士狀告豐臺交通支隊執法證據不足的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
昨天,李女士的丈夫程先生出庭參加了訴訟。程先生稱,李女士通過手機查詢發現自己有一次違章記錄,到交通隊核實時,李女士只看到了一張數碼照片。照片拍下了李女士汽車尾部的車牌號碼。李女士認為,照片只顯示了車牌照,沒有顯示車內是否有人,只能證明她的車到過現場,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她違章停車。為此,李女士將交通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返還已交罰款2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50元。
豐臺交通支隊當庭出示了4張照片,其中一張正是李女士的車牌號照片,還有幾張是停車地點的近況和概貌。豐臺交通支隊稱,2月24日,巡邏民警得到交通協管消息,有一白色面包車違章停車,民警上前查看確定車內無人后,便拍下照片作為證據,并錄入非現場執法程序,處罰200元。記者從交管部門獲悉,認定違章停車有兩個要素,一是車牌號;其次是不準停車的信息,包括禁停標志和周圍的環境。豐臺交通支隊認為,他們拍攝停車地點的近況和概貌就屬于禁停信息。昨天,法庭沒有對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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