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副證失效 保險公司免責予以拒賠
車輛駕駛人員的駕駛證、照,在交通管理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是國家對駕駛人員的駕駛技術和資格的法律認可,同時,駕駛證、照對汽車保險的合同雙方也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就舉一案例。
2000年6月23日,王某將其解放平頭柴大貨車向承德一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0年6月24日至2001年6月23日。并交保費5000余元。2001年3月15日,王某雇傭的司機李某駕駛該車行駛至北京市懷柔縣懷豐路段時,與由北向南橫穿馬路的推自行車人趙某相撞,造成趙某當場死亡。貨車也不同程度的損壞。懷柔縣交通警察大隊以李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一)項: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裝載質量,以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四)項:不準使用失效的與交通管理有關的各種證件;依據《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車主王某到當地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修理費、第三者責任賠償費50000元。根據交警部門出據的證明材料,李某駕駛證副證曾因違章已被延慶交警大隊暫扣,開據的《暫扣憑證》有效期截止日期為2001年3月14日,保險事故發生時《暫扣憑證》已失效。按照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第五條第八款第十項的約定,此案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無效駕駛車輛的情況。故保險公司依據機動車輛免責條款予以拒賠。
以上這個案例雖不復雜,但應該引起廣大司機的注意。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駕車員必須有符合保險條款所要求的合格駕駛證,倘若司機李某違章后能及時接受處理,要回暫扣的駕駛證,就不會出現拒賠的那一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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