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 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二) 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或在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
第三條 責任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責任限額和投保座位數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每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人責任限額,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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