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 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 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
(三) 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
第三條 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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