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院門衛張某收了趙某小汽車停車費后,向趙某出具了蓋有“社區居委會財務專用章”的停車憑據。可這輛新車在停放過程中,還是被人從居民院盜走了。趙某以社區居委會未盡保管義務,將居委會推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車輛價值與保險賠付差額損失——成都首起居民因汽車失竊向社區居委會索償案,23日在武侯法院塵埃落定。法院以居委會門衛對開出大院的車輛沒進行查驗就放行,即沒盡到看管義務,判決居委會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汽車失竊 居民狀告居委會
趙先生家住武侯某居民大院,由于是老式居民院落,沒有引進物業管理公司入場管理。一直來,居委會為貼補門衛工資,就讓門衛對進入院內的汽車收取停車費。去年,趙按社區車輛停車收費標準,向門衛張某繳納了90元/月的汽車停車費。張某收款后,向趙某出具了蓋有“社區居委會財務專用章”的停車憑據。日前,趙某將自家一輛長安微型客車開進院落停放。第二天清晨,趙某一早起來發現汽車不見了。他馬上向張詢問。張某當即承認,汽車是在14日晚被人開走的。由于汽車駕離時,駕駛員出具了停車牌,他就沒阻攔。“門衛既然收了我的停車費,就該履行保管汽車的責任。”趙先生因此向張某索賠。張某稱自己收取的停車費并非落入個人腰包,而是上交了社區居委會。趙某只得將社區居委會推上法庭,要求社區居委會補償他汽車購買款與保險賠付差額、購置稅、保險等共計16544元。
爭議焦點 占用費還是保管費
趙某認為,根據汽車停放憑據,社區居委會是該車賠償主體。張某收取停車款后,應視為雙方已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張某就應承擔看護車輛的義務。由于張某對開出大院的車輛失查,導致車輛丟失,居委會理應賠償。
社區居委會則認為,居民院落并非正規停車場,居委會也從未辦理過停車營業手續。社區居委會只是對停放院落內的車輛,象征性地收取了車輛場所占用費,占用費不是車輛保管費,雙方因此未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門衛也沒有看管車輛的義務。
法院判決 居委會擔責20%
法院審理認為,社區大院并不是正規經營性停車場,趙某與社區之間建立的并非是機動車保管合同關系;雖然社區居委會向趙某出具了“收款收據”,但其載明的收費內容卻是“場地占用費”。作為車主,趙某對車輛停放的場所有無安全保障失查,理應承擔責任。同時,居委會門衛對開出大院的車輛沒進行查驗就放行,沒盡到看管義務,有過錯,居委會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全案,法院判決居委會應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