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會標志套上"保護罩" 未經許可不得"商用"
新華網上海頻道12月1日消息:今天,經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正式實施,這也是世博會150多年歷史上對世博標志進行的第一個專門立法。實施后,未經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世界博覽會標志屬于犯規。
據了解,目前各種擅自使用世博會標志的不法行為屢見不鮮。有的借“世博會”名稱對外發布商業廣告,有的使用“世博會”諧音詞如“士博匯”命名樓盤,還有的擅自使用與世博會相同或近似的徽標。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世博會申辦機構和組織機構的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是指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組織機構和國際展覽局。允許社會各界基于非商業目的使用世博會標志,可以不經權利人事先同意。但相關方面在使用世博會標志時應當規范準確,不應使標志受到扭曲和丑化,也不應使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當減損。但未經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世界博覽會標志。其中,將世界博覽會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世界博覽會標志用于服務業中等7類方式均屬于商業目的。
7類方式屬于商業目的
●將世界博覽會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將世界博覽會標志用于服務業中
●將世界博覽會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銷售、進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覽會標志的商品
●制造或者銷售世界博覽會標志
●將世界博覽會標志作為字號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可能造成市場誤認、混淆的
●可能使他人認為行為人與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之間存在許可使用關系而使用世界博覽會標志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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