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強制部分車輛安裝“行駛記錄儀”
青島市交警部門為了“降事故、保安全”,從2006年12月1日起,對部分車輛實行強制性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汽車行駛記錄儀”。
據了解,由于公路營運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等特定車輛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給事故處理的調查取證帶來一定難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安裝使用汽車行駛記錄儀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關于進一步加強汽車行駛記錄儀安裝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當前青島市交通管理工作實際,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決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重型載貨汽車(車長大于等于6m,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半掛牽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必須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否則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定期檢驗。
據悉,青島市交警部門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汽車行駛記錄儀”的安裝和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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