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 別: 全國性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令第12號《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了十種產品,具體是指:
(一)入侵探測器包括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微波入侵探測器、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超聲波入侵探測器;(產品代號01)
(二)防盜報警控制器包括有線傳輸防盜報警控制器、無線傳輸防盜報警控制器;(產品代號02)
(三)汽車防盜報警系統包括汽車防盜報警器、無線傳輸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代號03)
(四)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包括接觸式和感應式報警出入口控制設備;(產品代號04)
(五)防盜保險柜(箱)包括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便攜式防盜保險箱;(產品代號05)
(六)機械防盜鎖包括防盜安全門專用鎖、汽車防盜排檔鎖;(產品代號06)
(七)樓寓對講(可視)系統包括樓寓對講系統、可視對講系統;(產品代號07)
(八)防盜安全門包括防盜安全門、金庫門;(產品代號08)
(九)防彈復合玻璃;(產品代號09)
(十)報警系統視頻監控設備包括視頻入侵報警器、報警觸發的視頻監控系統、報警傳輸的視頻監控系統。(產品代號10)
第三條 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實行三種管理制度:
(一)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由公安部申報,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公安部組織實施。適用于在國內生產并銷售的所有生產企業。目前,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微波入侵探測器、防盜報警控制器已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
(二)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產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由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委員會組織實施。適用于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國內外生產企業。目前,暫無規定產品。
(三)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產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適用于在國內生產并銷售的所有生產企業。在安全認證制度未實施之前,除采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外,目錄公布的其他產品均實行生產登記制度。 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技術及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對產品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調整。自某種產品的管理制度實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動廢止。調整產品的管理制度,應提前三個月正式公布。
第四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發給生產登記批準書。生產登記批準書采用全國可識別的編號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產品代號、順序號組成: × ×× ×××× 順序號 產品代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 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為1個漢字;產品代號為2位數字,按《目錄》規定的產品全國統一編號;順序號為生產登記批準書的順序號,為4位數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管理部門編號。 例如:由廣東省某家企業生產的可視對講系統在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生產登記,并獲得批準后,該產品的生產登記批準書的編號為: 粵 07×××× 獲取生產登記批準書的企業應在其出售的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中注明生產登記批準書編號。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五條 生產登記的申請辦法 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應當到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直轄市可直接到市公安機關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企業按所生產產品的型號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如實填寫并加蓋印章的生產登記申請書。企業同時申請登記幾個型號的產品時,應分別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到當地公安機關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部門領取。
(二)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法定檢驗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審查認可并考核合格,由公安部授權產品檢測范圍的檢驗機構。檢驗報告或鑒定證明對于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產品具體分如下三種情況:
(1).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防產品以公安部北京、上海兩個安防質檢中心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為依據。防盜安全門可由公安部重新授權的省級質檢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為依據。
(2).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防產品,以公安部北京、上海兩個安防質檢中心出具的委托檢驗報告為依據。
(3).安防新產品應出具當地法定檢驗機構的鑒定檢驗報告。在生產登記批準書一年后進行年檢時,要按以上(1)、 (2)要求辦。
第六條 生產登記的審批程序
(一)生產登記的初審 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初審以申請材料為主要依據,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并符合要求。經初審合格的,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在申請書中填寫初審意見連同其它申請材料一并報省級公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