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首創汽車爆胎安全技術遭遇尷尬
時速高達100公里時汽車輪胎突然爆裂,但司機無需剎車,汽車便會神奇地自動安全剎車!今年4月19日,桂林市一家生產汽車安全用品的公司在南寧市演示了這項堪稱“世界首創”的汽車爆胎緊急避險專利技術。
然而這項被譽為“填補我國乃至世界在這一領域的空白,為汽車的安全行駛作出巨大的貢獻”的專利產品還沒有真正面世,卻遇到了尷尬的局面:汽車安全用品公司與當初的合作伙伴———專利技術發明人失和,汽車安全用品公司6月19日被專利發明人傅先生以專利侵權告上了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是為何?
“汽車爆胎避險”前景看好
甩尾、跑偏、翻滾———這都是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爆胎時出現的險情。據中國公安部發布的信息顯示,在中國每年發生在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中,70%以上是由于汽車輪胎爆胎引起的。
而桂林市思超公司(下稱思超公司)正在研發生產的“汽車爆胎自動剎車裝置”產品,是世界首創的汽車機電一體化自動控制避險技術產品,其技術原理為:以無源器件檢測輪胎爆炸信號,以液壓高壓蓄能保證自動緊急制動力的快速反應,達到汽車高速運行中爆胎自動緊急制動的功能,利用機電器件快速反應特性,彌補人腦對外界信息反應滯后的生理局限,在汽車爆胎(遇險)后人不可能作出反應的寶貴時間里,自動制動使汽車減速或停車。
4月19日,思超公司在南寧中國—東盟商務區新建的路段上,演示了這項技術:一輛寶來小轎車右前輪安裝了電雷管,在加速到時速136公里時,工作人員將輪胎引爆,這輛安裝了汽車爆胎自動減速系統的小轎車無需司機剎車,該專利產品在爆胎的瞬間即自動實施剎車,在爆胎后運行了80米左右汽車幾乎不跑偏且平穩地停了下來,博得在場專家和觀眾的一致好評。
專利權人告專利使用人侵權
發明這項“汽車爆胎自動剎車裝置”的是桂林市的傅先生。今年6月19日,傅先生一紙訴狀將思超公司告到了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傅先生訴稱:2004年4月24日,他與彭先生、王先生等3人簽訂合同書,約定以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方式,由3人組建公司實施,發明這項專利號為ZL00101579.6的“汽車爆胎自動剎車裝置”(項目簡稱BAS項目)。2004年9月19日,雙方到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遞交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并于2004年9月20日取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2004年9月29日,思超公司支付了100萬元專利使用費,而另外約定的400萬元沒有按時支付。
為此,傅先生于2004年11月11日向思超公司送達解除合同通知,同時,傅先生還訴稱,2005年12月20日思超公司在桂林市一酒店舉行BAS項目產品鑒定會,在印刷的資料中宣傳“擁有ZL00101579.6發明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而另一被告南寧速步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速步公司)自2006年3月起在其網站上發布思超公司產品代理廣告,以思超公司產品南寧崇左地區代理商名義實施共同侵權行為。
傅先生認為:思超公司依法與自己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思超公司依法獲得該專利實施許可專利的合法依據。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因思超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傅先生向思超公司送達解除合同通知后,合同已經依法解除,思超公司無權實施上述專利。而速步公司以思超公司產品代理商的名義,發布思超公司擁有ZL00101579.6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的信息,屬共同侵權行為。
生產廠家認為系合同糾紛
思超和速步兩公司在答辯中認為:2004年9月20日在取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后,至今在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并沒有撤消該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經過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因此不構成侵權。
思超公司還認為,為了能夠使這項專利轉化為生產力,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使用傅先生的專利,支持使用費是天經地義的,之所以沒有繼續付給傅先生400萬元,是因為當初雙方合作的最基本條件是建立在該項目(產品)是定型、成熟、合格的基礎上。由于傅先生沒有達到在合同中保證的基本條件,造成400萬元專利費目前尚未支付,思超公司并未違約。
同時,思超公司認為:傅先生送達思超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并非已依法解除,因為在2005年9月,傅先生還與思超公司同赴無錫公安部檢測中心檢測BAS產品,雙方都在事實履約,若真如傅先生所稱于2004年11月11日已經成就了解除合同,那為何還與思超公司共赴無錫?根據雙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第十五條之約定,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提請廣西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部門調處,對調處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何原告不向仲裁機關提出確認解除合同,撤消專利實施許可備案合同?因此,原告傅先生所陳述的理由系合同糾紛,以專利侵權糾紛為案由起訴是錯誤的。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