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將要出臺的汽車安全性國家標準點評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汽車保有量的迅速增長,汽車安全問題越來越引起汽車生產企業、消費者、政府的高度重視。近年來汽車安全標準法規不斷完善和提高,新制定、修訂和重新起草的標準法規相繼出臺。
我國的汽車強制性標準工作起步于1990年初期,1995年開始逐步實施。2007年9月,四項安全性國家標準GB開始征求意見。
四項汽車安全類相關標準為:
強制性國家標準-《轎車內部凸出物》
強制性國家標準-《轎車外部凸出物》
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專用小學生校車-小學生座椅及固定件的技術要求
汽車強制性標準體系中的安全標準
汽車強制性標準體系主要包括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
強制性國家標準-《轎車內部凸出物》
背景
我國于1989年首次發布《轎車內部凸出物》( GB 11552—1989 );本標準為第二次修訂為適應轎車技術不斷發展的需要本標準實施將代替GB11552-1999。
差異
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ECE R21 《關于機動車內部凸出物的認證統一規定》重新起草,考慮到我國國情做了一些修改與GB11552-1999的主要差異有:增加了對電動車窗、頂蓋系統及隔斷系統的要求;在規范性附錄C 中規定,對用于覆蓋安全氣囊的蓋板,撞擊速度為19.3km/h。
適用
本標準適用于M1 類汽車的內部安裝件。
涉及:乘員艙內部構件(內后視鏡除外);操縱件的布置;頂蓋系統或活動頂蓋;座椅靠背以及座椅后部;電動車窗、天窗和隔斷系統。
內容
對“前排座椅H點之前、儀表板水平線以上的乘員艙內部構件(側門除外)”規定:“不得存有任何危險的、可能增加乘員嚴重傷害風險的粗糙表面或尖棱”。
對“電動車窗、天窗及隔斷系統”規定:“除4.8.3 條(自動回縮要求)規定外,在下面一種或多種情況下(指:當動力鑰匙已接通電動車窗、天窗或隔斷系統的電源時,手動且無車輛電源助力時;持續激活位于車輛外部的遙控裝置時等),電動車窗/天窗/隔斷系統可以被關閉”。
本標準引用了已實施的《乘用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汽車座椅、座椅固定裝置及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等四個文件。本標準的實施將進一步提高轎車內部的安全性能,進一步完善轎車安全性標準體系。
強制性國家標準-《轎車外部凸出物》
背景
我國1989 年首次發布強制性國家標準GB11566-1989《汽車外部凸出物》,并經修訂后由GB11566-1995《轎車外部凸出物》替代。此標準是汽車被動安全要求的主要項目之一,也是整車定型的強制性檢驗項目。本標準實施將代替GB11566-1995。
差異
本標準技術內容修改采用歐洲經濟委員會ECE R26法規《關于就外部凸出物方面車輛認證的統一規定》的相關條款。
本標準與GB11566-1995 相比較主要變化是:增加了車輛型式、圓角半徑、凸出部分尺寸、天線的定義;增加了保險杠方面的技術要求;更改了天線底座凸出部分的高度及其技術要求;增加了天線底座不易識別的天線應滿足的技術要求;調整了需滿足要求的金屬板件的邊緣的范圍。
標準涵蓋
本標準規定了M1 類車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檢驗方法,適用于M1 類車,但不適用于外后視鏡,也不適用于牽引裝置。
主要內容
本標準在第四章一般要求中規定,“車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銳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狀、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傷、撞傷的危險性或加重被撞者傷勢的朝外的凸出物”。
在第五章特殊要求中,對裝飾件,前照燈,格柵及縫隙,風窗刮水器,保險杠、車輪、車輪螺母、輪轂罩蓋和車輪裝飾罩,金屬板件的邊緣,車身板件,兩側空氣及雨水導流板,進排氣風門片,頂蓋,車窗,號牌支架,行李架及雪撬架,天線等外部凸出物的形狀、尺寸、安裝等均做出了具體規定。
有利于避免不符合要求的車身外形對車外人員的擦傷、刮傷、撞傷,在人與車的碰撞事故(包括車輛處于運動或靜止時的碰撞)中能降低被車身擦、碰的人員的傷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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