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企業大廈訴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朝陽法院判決駁回了北京某企業大廈索賠18.42萬元的訴訟請求。車輛改變使用性質需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以免為日后索賠埋下隱患。
1999年3月,北京某企業大廈與某服務中心簽訂租賃協議,將自有的京通牌大客車租給服務中心。2000年8月4日,服務中心聘用司機何某駕駛該車行至河北省豐寧縣某旅游區途中,因駕駛員操作不當,致使大客車翻入溝中。經交管部門認定,事故責任完全由服務中心司機承擔。2002年1月9日,北京某企業大廈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4月3日,保險公司以北京某企業大廈投保時未將車輛已出租的情況如實告知,該行為違反了保險法有關規定而做出拒賠決定。北京某企業大廈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未向其說明車輛“營業”和“非營業”的區別,其并非故意隱瞞,故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8.4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北京某企業大廈將車輛出租并收取租金,說明該車的使用性質屬營業性質,而非其投保時的非營業性質,車輛的使用性質直接涉及到保險費用和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影響到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以此依法解除保險合同或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