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制定防治汽車尾氣法規
于今后我市機動車可能需要持污染排放年度檢測合格標志(證)方可上路行駛,這是我市依法治理尾氣污染的一個重要舉措。《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昨天首次提交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污染超標車禁止銷售
條例草案主要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行規范調整,調整對象包括所有制造、改裝、組裝、銷售、進口、維修和使用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
條例草案規定,銷售單位不得銷售排氣污染超標的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市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布機動車排氣污染合格車型目錄。對未列入機動車排氣污染合格目錄的機動車,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門不予核發牌證。
條例草案還強調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單位和檢測單位的管理。對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單位,由市環保部門合發《機動車排氣污染準檢證》。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車輛憑合格標志上路
條例草案確立了定期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一般機動車只須進行排氣污染年度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測單位發給機動車污染年度檢測合格標志。而化油器車、柴油車、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車、出租車等高污染類機動車,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發布高排放車型目錄。列入高排放車型目錄的機動車每三個月應進行一次排氣污染維護、檢測。
公眾監督舉報“黑煙車”
條例草案借鑒香港經驗,專章規定了機動車排氣污染社會監督制度,即主要由市環保部門聘任有關人員,舉報行駛中排放黑煙的機動車,市環保部門根據舉報,對有關車輛進行查處。有關方面稱,建立這一制度,一方面為公眾參與環保工作提供有效途徑,可以借此提高公眾參與環保工作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增強環保部門的執法監督力度,提高執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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