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外省籍駕駛員違章處理新規定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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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2 22:54
] 太平洋汽車網
記者昨日從福建省公安廳獲悉,外省籍機動車駕駛員在我省的違章處理將實施新的規定。
據介紹,對于外省籍機動車駕駛員在我省的違章分值一次記滿12分的,必須將具違章分值及吊扣的機動車駕駛證在其接受交通違章處罰之日起15日內,由各地交警支隊違章受理處轉遞給駕駛證核發地的交警總隊。
對于一次未達12分,且被處以吊扣駕駛證的,經本人申請,要求不轉遞駕駛證的,可以不轉遞駕駛證,但要轉遞記分項目,待吊扣期滿后,到各地交警支隊違章受理處領機動車駕駛證。
福建省交警總隊還發文各級交警部門,要求各地交警支隊違章受理處在辦理外省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轉遞文書時,必須同時在計算機違章管理系統中做轉出登記。凡以往未在計算機違章管理系統中做轉出登記的,各地交警支隊違章受理處應在違章系統中補辦轉出登記等有關手續。
據介紹,對于外省籍機動車駕駛員在我省的違章分值一次記滿12分的,必須將具違章分值及吊扣的機動車駕駛證在其接受交通違章處罰之日起15日內,由各地交警支隊違章受理處轉遞給駕駛證核發地的交警總隊。
對于一次未達12分,且被處以吊扣駕駛證的,經本人申請,要求不轉遞駕駛證的,可以不轉遞駕駛證,但要轉遞記分項目,待吊扣期滿后,到各地交警支隊違章受理處領機動車駕駛證。
福建省交警總隊還發文各級交警部門,要求各地交警支隊違章受理處在辦理外省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轉遞文書時,必須同時在計算機違章管理系統中做轉出登記。凡以往未在計算機違章管理系統中做轉出登記的,各地交警支隊違章受理處應在違章系統中補辦轉出登記等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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