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強汽車防盜報警器產品的抽查結果宣傳,宣傳優秀企業、優良品牌、優質產品,介紹產品的使用知識,曝光質量問題嚴重的企業,扶優治劣,引導消費。
第三,進一步加大與相關部門的聯合檢查力度,嚴格執法,聯合治理汽車報警器噪聲擾民的現象。
委員建議:加大經濟處罰力度
說起汽車防盜報警器噪聲擾民問題,蔡自興委員深有感觸:“我出國訪問期間,曾經有意識地觀察過國外的汽車防盜報警器是否有噪聲擾民問題。結果發現,國外并不存在這些問題。我這次剛從丹麥回來,過去在美國、俄羅斯等國訪問時也發現,都不存在汽車防盜報警器噪聲擾民問題。”
蔡自興委員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了我國相關產品的質量存在問題外,執法依據不足,缺少嚴厲的經濟懲罰手段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他舉了一個例子:“我在日本、俄羅斯訪問時發現,當地人從不敢酒后開車。因為一旦查出,罰款數額巨大,甚至能讓你傾家蕩產。所以,他們從不酒后開車。記得我在俄羅斯訪問時,有一次他們開車來接我參加一個宴會,宴會結束后,因為他們喝了酒,便將接我的車停在原處,另叫出租車送我回去。”蔡自興委員建議說:“如果我們在經濟上加大罰款等處罰力度,讓那些違反相關法規者因此感到心痛,也許能起到很好的遏制效果。”
蔡自興委員認為,一方面要通過宣傳教育,讓裝有報警器的汽車車主們意識到,汽車防盜報警器噪聲擾民是侵犯老百姓利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對那些行為不自覺的人,就應該通過罰款等經濟制裁手段,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只有雙管齊下,才能有效。
據了解,我國有些城市已立法整治報警器擾民的問題。如《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明確規定,若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可對車主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