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受訴法院
[2003]20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確定了我國法院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制度,其中一大特點就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實行地域差別原則。也就是說,同樣的交通事故,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不同,最終的賠償責任很可能會相距甚遠。
為了讓讀者理解這一法律賠償制度,下面我們以廣東地區2005年度的統計數據為依據,以城鎮居民死亡1人的賠償責任(僅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并推定承擔被撫養人10年生活費,下同)為例,對比一下同一案情在不同法院訴訟的不同后果。如下:依據《解釋》規定,2005年度深圳法院可以支持的城鎮居民死亡1人的賠償責任為:622234元;同樣案例在珠海法院可以支持的城鎮居民死亡1人賠償責任441063元;同樣案例在其他地區(包括廣州)法院可以支持的城鎮居民死亡1人賠償責任為:336579元。顯見,同一事故,不同的地區法院判決承擔的賠償責任相差是巨大的。
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打賠償官司的首要技巧,就是要盡可能選擇賠償責任高的法院起訴(如深圳、珠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選擇的管轄法院通常有:事故發生地法院、被告戶籍所在地以及經常居住地法院。而適格被告除了直接侵權肇事人之外,有可能成為適格被告的還有:侵權肇事人的雇用單位、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實際支配人、保險公司、工程的發包單位、直接侵權人的合伙人、受益人、安全義務保障人等等。
所以,當受害人決定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時,不要急于馬上起訴,而是盡可能地收集與侵權肇事人有關聯的所有證據(包括工作單位雇用情況、婚姻情況、租賃情況、經營權況、承包情況、合伙情況等等),不僅可以鎖定更多的被告承擔責任,而且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訟法院。
請記住:選擇一個合適的受訴法院,有時候意味著賠償責任可以翻倍增加。如果你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肇事方來自深圳,那么你就算不幸中的萬幸了,這種情況下不知道應不應該恭喜你!
(謝輝)
編者按:近期有讀者來信咨詢關于交通事故后該如何依法維權,由此謝律師為此撰寫了一系列關于交通損失賠償案件的基本訴訟技巧的文章,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讀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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