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狗VS電子眼 車主與交警論戰尚缺法律裁判
工商部門說一旦交警對“電子狗”說不,他們就會動手查處;交警部門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查到車主使用了“電子狗”,最多也只能進行教育;面對交警部門的“頻繁”電子測速,越來越多的司機“養”起了“電子狗”。“對抗”各方已然登場,但是———
電子狗對陣電子眼尚缺裁判
從“電子狗”面世之時,由其帶來的話題就未曾終止過。
“從烏魯木齊到五家渠就有兩個測速點,現在測速很頻繁”、“我開車從和田回烏魯木齊,因超速被罰了2000元,還不如坐飛機”、“一個星期收到3張超速罰單,開了一輩子車,現在的車還真不好開了”……今年5月以來,新疆許多地方對事故多發路段增設了證眼雷達測速儀及流動DV抓拍裝置,測速頻繁,車主們屢屢被“摁”倒。于是,很多車主選擇帶“狗”上路,用“電子狗”來對付“電子眼”。
一時間,“電子狗”成了“熱狗”。
商家暗中交易車主偷偷使用
據了解,“電子狗”一般是以非正規渠道流入市場的,產品大多是進口的,也有國內生產的,價格大多在500元至3000元之間。商家們并沒有相關部門所批準的進貨渠道及銷售許可證,產品質量也沒有相關部門的檢驗認證。所以,一般“電子狗”的買賣都不那么正規,商家也都暗中交易,車主在購買后,大多安裝在隱蔽的地方。
記者走訪了幾家汽車用品店、美容店、零配件及維修店,其中銷售的市場上比較流行的幾款“電子狗”,包裝盒上無一例外都沒有廠址和電話,更沒有生產許可證號及執行標準等,有的只是一個簡單的網址,屬于典型的三無產品。
“電子狗”共同的特點就是當汽車接近安裝了“電子警察”或雷達測速儀的路口時,它就會在200米至1000米甚至1500米范圍內提前自動報警。
“電子狗”熱銷,一些讓車主擔心的問題也就隨之而來,所購“電子狗”會不會干擾交警的測速器?
“大多數車輛安裝的‘電子狗’,只接收脈沖波,不干擾、不影響脈沖波,具有安全提示、電子導航、電子地圖等多種功能,并且不會干擾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監控設施。而有的‘電子狗’還可發射干擾電波,對正常的通訊電波傳輸造成干擾,使交通監控設備抓拍到的圖像模糊不清,就屬于違法行為。且‘電子狗’的銷售也處于混亂狀態,從生產到銷售到購買,還沒有規范,大量不正規小廠的產品充斥市場,其質量也參差不齊。”從事車載電子用品銷售的黎經理告訴記者。
禁止還是疏導各有各的理由
“我現在就使用‘電子狗’,很方便。上車時,它會提醒你系好安全帶;在一些限速路段,它會提示你應該行駛的速度……就是沒有‘電子狗’,也一樣會有人超速行駛,為什么非要給‘電子狗’加一個罪名?它本身并沒有破壞‘電子眼’的工作,同時安全有保證,罰單又免了。”車主劉先生告訴記者。“在開車過程中,總不能時刻盯著速度表,有‘電子狗’時常提個醒,更利于安全行車。”
有這類觀點的車主不在少數。這也許正是呼吁讓“電子狗”合法化的“民意基礎”。
另一種情況則是,安裝了“電子狗”的車主可能更加肆無忌憚,反正有了“電子狗”把關,叫了就按規定時速行駛,離開“電子眼”的視線就開始超速、違章變道,而這種心理很容易造成事故。
這,讓交警很擔憂。
“交警部門對于使用‘電子狗’的行為目前尚無查處的依據,由于目前尚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使用‘電子狗’,即使在執法時查到車主使用了‘電子狗’,最多也只能進行批評教育。”新疆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李建說。“不違法駕車是司機的基本職業操守和要求,警察用‘電子眼’來發現違法可以說是對目前一些司機職業道德較差而采取的無奈之舉。‘電子狗’可以起到提示作用,但司機朋友萬萬不可以‘電子狗’來和交警玩所謂貓鼠游戲,還是那句老話‘十次肇事九次快’,要珍視自己的生命,不應圖一時之快而將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置之度外。”
新疆公安廳交警總隊高等級公路交警支隊的一位交警告訴記者:“目前大部分駕駛員都是通過‘電子狗’來逃避交警執法,在有監控的路段規規矩矩,一旦附近沒有監控設備就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在高速公路上‘電子狗’一報警就猛踩剎車,極易造成追尾事故,在沒有‘電子眼’的路段就一路狂飆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新疆自治區工商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沒有明文規定不能銷售‘電子狗’,在法律法規上這是個空白,‘電子狗’就是鉆了這個空子。”但是,工商部門也表示,一旦公安交警明確規定不能出售“電子狗”,他們就會對其查處。
據了解,將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疆地方性法規《新疆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規定機動車“不得安裝和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工作的裝置”,而隨該《辦法》出臺的附屬細則,將對“電子狗”是否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到時,如果車主選擇安裝的“電子狗”不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工作,則允許使用;如果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工作,則屬于禁止安裝的裝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強制拆除其裝置,予以收繳,并處500元罰款。
法律人士說法該給合法身份
新疆志通律師事務所康明遠律師說,對于“電子狗”這樣的新生事物,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全國性法律法規禁止。如果使用者車內裝的是“行車安全警示器”,屬于無線電接收裝置,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不能使用。而使用“GPS雷達探測器”也沒有違反我國的無線電管理規定。法治的基本原則就是“法不禁止即為許可”,“電子狗”在市場熱銷,說明它得到了使用者的認可。而且現在的一些汽車生產廠家,在部分車型出廠時,已經在車輛上配置了GPS導航、定位、預警裝置。根據現狀,可以給“電子狗”一個合法的身份,對它的應用進行有效的管理,并制定相應的使用規范、技術標準,規定專門出售的門店,讓駕駛員在使用“電子狗”時,在不斷的提示聲音警示下,潛移默化,自覺形成遵章守法的良好習慣。
新疆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王磊認為,作為違法行為取證設備的“電子眼”,至今國家還沒有對其生產、銷售、安裝制定統一的國家規范,“電子眼”本身的合法性尚值得考量,而為何沒有受到廣泛的質疑并被法律所規范呢?“電子狗”有這么大的市場,交管部門可以主持生產一種合法“電子狗”,統一國家生產標準,把這種無線發射器的頻率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原先用的“電子眼”頻率分開,避免反偵測,使“電子狗”能合法銷售和安裝使用。并將其生產企業納入特殊器材生產企業范疇,通過行政許可給予其生產經營許可證,使其生產納入政府有效監管范疇,對其產品,生產進行監督。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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