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汽車在五環內道路上發生故障,如果租車公司不能在兩小時內到達,租車人有權提出解除汽車租賃合同。同時,租車公司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今天上午9時,記者從北京市運管局獲悉,北京市地方標準《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范》出臺,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范》從汽車租賃的經營主體、經營場所等方面,對汽車租賃的服務行為進行了統一的規范要求。
根據《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范》中的規定,經營者應給租賃車輛辦理法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險種。租賃車輛還應配置GPS系統或行車記錄儀等設施。
同時,今年汽車租賃還將有一個統一的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租賃雙方可以在文本基礎上簽訂合同補增條款。
規范指出,在發車交接時,應該允許租車人員進行車輛試操作。試操作中發現問題,租車人不滿意,要求另作選擇的,應當給予滿足。
而所租車輛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駛時,汽車租賃經營者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提供及時有效的車輛救援服務。車輛達到保養里程或時限需要進行技術維護時,由經營者對車輛進行召回并承擔維護費用。
按照規定,汽車租賃方應在接到救援電話后,事發地點在五環路以內或單程20公里以內的,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超過此范圍及行程的,應向租車人預告到達時間。
救援人員到達后,故障車輛2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行駛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應向租車人提供相應功能和租價的臨時替換車輛。如果經營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租車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還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但如果因為租車人方面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汽車租賃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向租車人收取停運損失費。同時應向租車人明示修理項目和修理工時等原始清單。
《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范》對租車人也作出了相應的責任規定。租車人逾期交納租金的,每超過一天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過期沒有歸還車輛的,還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租車人在駕駛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之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果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