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7月份開始,中國消費者協會組織汽車隨車文件點評活動,共收集了24個生產廠家的47種品牌的汽車隨車文件,基本包括了目前轎車市場的主流品牌。此次點評活動主要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以及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的《工業產品說明書總則》和《消費品使用說明書總則》為依據。
在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下,中消協初步歸納整理出汽車隨車文件中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悖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和部分消費者代表進行論證,確定其中存在與法相悖、顯失公平,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共10項。
與法相悖條款之一:廠家的極限責任是修理產品
《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商品不合格時有要求更換和退貨的權利,因此,經營者的義務絕不僅僅只是修理,還應當換貨、退貨,直至賠償損失。《消法》第24條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廠家聲明其極限責任的修理產品是無效的。
與法相悖條款之二: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說明書的數據、插圖及說明為法律依據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和《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中明確規定:使用說明書是所交付產品的組成部分。因此,說明書作為合同的標的物,廠家應當對其承擔信息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有權信賴
廠商提供的說明。《消法》對此也有規定。因此,如果說明書中的數據、插圖及說明中存在錯誤,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消費者完全可以以說明書中的內容為法律依據向廠商提出其要求。
與法相悖條款之三:最終解釋權歸廠家
產品說明書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必須符合《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和《消費產品說明書總則》的規范。企業自行解釋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解釋權應歸司法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據此規定,當消費者對廠家指定的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時,該條款的解釋權歸廠家就會做出有利于廠家的解釋,極可能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與法相悖條款之四:廠商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如果易損件本身存在材料質量或工藝缺陷,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更換或修理,不能以這是易損件為由拒絕質量擔保。汽車作為高速移動產品,其特殊性要求其產品質量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性,任何一個零部件都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對于企業降低產品質量保證的規定必須予以糾正。
與法相悖條款之五:進行質量擔保而發生的間接損失,生產者不承擔責任
生產者進行質量擔保是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汽車產品這一消費活動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消費者有權獲得賠償。如果確因汽車的質量問題而給消費者造成了間接損失,廠商亦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