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相悖條款之六:只能在廠家指定點維修或不在指定點維修廠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汽車的特殊性使其一旦成為消費品,其流動性是難以預料的。如果汽車在高速公路等遠離廠家指定維修點的地方出現了質量問題,這種規定對消費者非常不合理。因此,如果是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管在指定點還是在指定點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廠具備相應資質且沒有使原問題擴大,廠家都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因此,應當取消指定維修,此條款改為“可以到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任
一汽車修理企業維修”。
與法相悖條款之七:使用說明書與汽車配備不符
汽車商提供的使用說明書與汽車型號必須相對應,使用說明書按系列、成套編制時,其內容和參數不同的部分必須明顯區分,否則就違反了《工業產品說明書總則》、《消法》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與法相悖條款之八:消費者擅自進行了任何汽車改裝,廠家將不承擔質量擔保
消費者對汽車改裝應遵守國家規定,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因為消費者改裝汽車而造成了損壞,廠家可以不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但如果汽車的損壞與改裝無關,廠家依然應該承擔質量保修。如果自行改裝與汽車的損壞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生產者無權將自身法定義務轉嫁給消費者。
與法相悖條款之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順延
零部件的更換緣于原配件的損壞,對于更換的零部件應該與原配件的規定相一致,不應因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發生質量問題,經營者拒絕零部件保修期的順延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零部件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更換的零部件理應順延。
與法相悖條款之十:指定銷售零部件
《消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廠商指定銷售零部件的做法違反了以上法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指定銷售往往成為生產廠家利用壟斷經營增加利潤的手段,零部件作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就可以自由上市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