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7月份開始,中國消費者協會組織汽車隨車文件點評活動,共收集了24個生產廠家的47種品牌的汽車隨車文件,基本包括了目前轎車市場的主流品牌。此次點評活動主要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以及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的《工業產品說明書總則》和《消費品使用說明書總則》為依據。
在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下,中消協初步歸納整理出汽車隨車文件中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悖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和部分消費者代表進行論證,確定其中存在與法相悖、顯失公平,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共10項。
與法相悖條款之一:廠家的極限責任是修理產品
《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商品不合格時有要求更換和退貨的權利,因此,經營者的義務絕不僅僅只是修理,還應當換貨、退貨,直至賠償損失。《消法》第24條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廠家聲明其極限責任的修理產品是無效的。
與法相悖條款之二: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說明書的數據、插圖及說明為法律依據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和《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中明確規定:使用說明書是所交付產品的組成部分。因此,說明書作為合同的標的物,廠家應當對其承擔信息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有權信賴
廠商提供的說明。《消法》對此也有規定。因此,如果說明書中的數據、插圖及說明中存在錯誤,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消費者完全可以以說明書中的內容為法律依據向廠商提出其要求。
與法相悖條款之三:最終解釋權歸廠家
產品說明書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必須符合《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和《消費產品說明書總則》的規范。企業自行解釋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解釋權應歸司法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據此規定,當消費者對廠家指定的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時,該條款的解釋權歸廠家就會做出有利于廠家的解釋,極可能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與法相悖條款之四:廠商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如果易損件本身存在材料質量或工藝缺陷,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更換或修理,不能以這是易損件為由拒絕質量擔保。汽車作為高速移動產品,其特殊性要求其產品質量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性,任何一個零部件都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對于企業降低產品質量保證的規定必須予以糾正。
與法相悖條款之五:進行質量擔保而發生的間接損失,生產者不承擔責任
生產者進行質量擔保是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汽車產品這一消費活動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消費者有權獲得賠償。如果確因汽車的質量問題而給消費者造成了間接損失,廠商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與法相悖條款之六:只能在廠家指定點維修或不在指定點維修廠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汽車的特殊性使其一旦成為消費品,其流動性是難以預料的。如果汽車在高速公路等遠離廠家指定維修點的地方出現了質量問題,這種規定對消費者非常不合理。因此,如果是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管在指定點還是在指定點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廠具備相應資質且沒有使原問題擴大,廠家都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因此,應當取消指定維修,此條款改為“可以到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任
一汽車修理企業維修”。
與法相悖條款之七:使用說明書與汽車配備不符
汽車商提供的使用說明書與汽車型號必須相對應,使用說明書按系列、成套編制時,其內容和參數不同的部分必須明顯區分,否則就違反了《工業產品說明書總則》、《消法》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與法相悖條款之八:消費者擅自進行了任何汽車改裝,廠家將不承擔質量擔保
消費者對汽車改裝應遵守國家規定,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因為消費者改裝汽車而造成了損壞,廠家可以不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但如果汽車的損壞與改裝無關,廠家依然應該承擔質量保修。如果自行改裝與汽車的損壞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生產者無權將自身法定義務轉嫁給消費者。
與法相悖條款之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順延
零部件的更換緣于原配件的損壞,對于更換的零部件應該與原配件的規定相一致,不應因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發生質量問題,經營者拒絕零部件保修期的順延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零部件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更換的零部件理應順延。
與法相悖條款之十:指定銷售零部件
《消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廠商指定銷售零部件的做法違反了以上法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指定銷售往往成為生產廠家利用壟斷經營增加利潤的手段,零部件作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就可以自由上市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