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于2004年9月16日通過第三稿,目前開始公開征詢消費者意見。據《解放日報》報道,在《文本》制定過程中,制定者注入了七大新元素。
一、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列 負責起草《文本》的滬江律師事務所周有安律師認為:將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開有利于進一步細分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由于《委托服務協議》明確了各項服務的內容和收費,可避免購車過程中常出現的“服務費是一筆糊涂賬”的情況;對
經銷商來說,通過該協議可以向消費者說明,服務也是經銷商的業務范圍,提供免費服務是經銷商為促進汽車銷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務。同時,由于經銷商與消費者簽訂的是委托合同,經銷商只對服務的過程負責,而不對服務的結果負責,明確服務的最終責任承擔者為消費者本人。
二、率先加入“召回”內容 由于汽車召回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對汽車召回的具體條件還不能作出明確的規定。在綜合國際慣例和各方意見后,《文本》將召回的條件暫定為:消費者所購汽車在保養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過生產廠或者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5次以上修理,仍不能使該車保持正常使用狀態,或者該車在保修期內,在維修站修理累計30天(不包括零配件的在途時間)仍不能使用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更換新車,或者有權要求退車返還購車款。
三、完善車輛交接手續 《文本》在附件中附加《車輛交接單》和《車輛驗收備忘錄》!盾囕v交接單》主要是消費者和經銷商之間關于車輛和隨車文件如發票、合格證、
購置稅憑證等文件類的交接;《車輛驗收備忘錄》則主要是消費者對于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的驗收狀況如外觀是否完好、燈光是否亮等項目的驗收清單。
四、第三種付款方式 《文本》中出現了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之外的第三種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消費者買車時先付部分款項,即可獲得該車的使用權甚至產權,買賣雙方約定付余款的期限,消費者在約定的期限付清余款。
五、加強對欺詐行為的處罰 《文本》加強對汽車銷售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段谋尽芬幎ǎ航涗N商如有故意隱瞞汽車產品質量、以次充好、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行為,乙方有權要求退車、雙倍返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
六、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文本》本著公平的原則,將經銷商無力左右的事作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責條款中,這將避免許多本不該發生的糾紛。
七、提供中文說明書 《文本》明確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是生產廠家的義務,避免無中文說明書產生翻譯上的歧義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