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負責人認為,《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具有四大特色:將車輛買賣與委托服務分開、防止交易中欺詐行為、規范經銷商服務、完善車輛交接手續。
委托服務分列:防止價格貓膩
有些汽車經銷商往往將讓買車人對委托代理項目交個總價,從而虛增委托服務項目或抬高委托服務價格來牟取高利,這讓那些怕麻煩的消費者很是頭疼,F在,合同把車輛買賣與委托服務分開,在《委托服務協議書》附件中將委托服務項目“一條條摳出來”予以明示,這旨在讓消費者明確自己委托經銷商服務的項目,對大概費用做到心中有數。
合理召回:明確經銷商的責任
汽車出了故障,需要修理、更換、退貨,這是最讓消費者棘手的問題,因為許多經銷商都會借口合同沒有規定而推諉責任。合同首次在國內引用“召回”條款,明確了在特定情況下經銷商應該擔負的責任。
合同規定:當車輛在使用期限1年或行駛里程在2萬公里以內時,汽車的剎油管等關鍵零件,或剎車裝置等關鍵安全部位,或變速箱、發動機等關鍵系統,因為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更換2次以上仍無法使用;或者因為質量問題修理,使得車輛累計停用超過60日;或者車輛累計修理5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駛,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經銷商都應為購車方換車或退車。合同還規定: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購車方無法上牌照的,購車方有權退車并要求經銷商賠償損失。
專家認為,上述類似“召回”的條款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也符合國際慣例。
防止欺詐:規范交易行為
一些經售商往往利用購車者的經驗不足在產品質量上做文章,或降低產品品質,或隱瞞車輛缺陷,合同為此規定了相關違約責任。如經銷商交付汽車不符合說明書表明的質量標準,經銷商應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如由于汽車設計、制造缺陷,導致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損害,經銷商應協助消費者向生產廠家主張賠償;經銷商如果未明確告知消費者車的缺陷或特殊使用要求,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項約定,無疑是在交易環節對經銷商增加了一道緊箍咒,讓那些不良經銷商沒有空子可鉆。
完善車輛交接手續:厘清責任
有時候車輛出了問題,經銷商說是購車者操作不當,而購車者則說我拿到車輛時就已經是這樣的。為厘清交易雙方的責任,完善車輛交接手續,合同將《車輛交接書》作為附件單列。其中特別擬訂表格,對所交車輛20多個主要零部件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的現場檢測結果記錄在案,為以后劃分雙方責任保存了最有力的證據。
其它增設條款:順應市場發展
提供產品說明書是廠家的義務,在交車條款中特別提到:經銷商必須提供車輛使用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進口車則必須提供中文版本的說明書或使用手冊。考慮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合同履行的困難,特別增設汽車交易中“不可抗力”條款,免除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買賣合同的責任。為適應市場的新需求,文本還將分期付款的新付款方式寫入合同以滿足買賣雙方的需要。
經銷商反應:贊成大于異議
在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廣會議上,絕大多數經銷商贊成該文本的實施。有的經銷商表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已經執行比該合同還優惠的服務標準,比如規定有的車輛使用2到3年、行駛4萬公里以內、修理不能排除故障,這些都在允許退車的范圍之內。新合同讓一些經銷商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合同將全面調整現有的銷售模式,銷售流程將重新設置,對經銷商的管理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也有經銷商希望借此機會,幫助汽車銷售行業扭轉局面,來共同應對更強勢的汽車制造商。
部分經銷商則認為該合同文本現實操作存在困難,退車涉及到國家車輛管理所相關規定,具體細節還存在困難。另外,相關稅費如何退還暫時還沒有先例可循。
未來:更多文件正在醞釀
值得注意的是,該汽車買賣合同僅僅是一個參照性的文本,并沒有法定的強制力。據滬江律師事務所龔振偉透露,該所正同汽車銷售行業協會討論制定行業強制性的交易規則,就汽車交易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欺詐行為都逐一進行規范。
另外,合同針對的是新車的買賣,而二手車領域汽車銷售更不規范。據悉,關于上海市二手車買賣合同的示范文本正在醞釀之中,相信不日也將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