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7月12日頒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簡稱新GB7258)規定,從2005年2月1日起,總質量大于12000kg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總質量大于16000kg且允許掛接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的貨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本文統稱“新車”),必須安裝符合GB/T13594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
ABS)。否則,不能注冊、
上牌和上路。
這一法規的強制實施時間已經過去3個月了,但是記者發現,全國大多數地方的有關執法部門并沒有執行這一法規。有法學專家分析認為,地方有關執法部門不執行這一法規的危害極大。
企業和車管部門都有責任 汽車制造者和地方車管部門都應當對因“新車”不裝ABS而發生的事故負責。“如果‘新車’因不裝ABS而導致嚴重的事故,還應當查清事實,分清并追究相關各方責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周佑勇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太福認為:“‘新車’制造者有義務自覺履行國家的法規,應當自行承擔其責任;地方車輛管理部門則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地方車輛管理部門故意不按執行國家法規,則構成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周佑勇舉例說:“假設地方車輛管理部門在為‘新車’注冊、上牌或在進行車檢時,發現汽車沒有按規定裝ABS卻置之不理、放任不管,就應當承擔違法失職的法律責任。”肖太福也認為,不執行這一法規的地方車輛管理部門“應當承擔玩忽職守的責任”。
那么,應當由誰來追究他們的責任以及怎樣追究責任?肖太福的回答是:“地方行政監察部門。”他認為,應當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實行引咎辭職制,對直接責任人員實行辭退制。周佑勇認為:“當前,只能由執法者所在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通過內部行政監督的途徑來追究。”
地方車管部門的上級領導也難脫干系 周佑勇認為:“如果地方車管部門不執行‘新車’必裝ABS的法規,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執法者都應當為違法行為承擔責任。”肖太福則認為:“地方車管部門的上級領導也應當為此承擔一部分責任。”
他進一步補充說:“依法行政是作為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應盡的義務。對于新法規,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規定,及時有效地做出行政行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國家法制建設的要求。執法部門不按規定執法,無疑是法制建設的重大阻礙。地方車管部門無視法規的存在,不按法規辦事,就應當承擔責任。其上級領導機關監管不嚴,當然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推行法規要責任到人 既然一些地方的車管部門不執行“‘新車’必裝ABS”的法規,是一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那么,怎樣才能保證這一法規得到認真的貫徹和執行呢?
兩位專家認為,要確保‘新車’必裝ABS法規得到認真的貫徹和執行,有關方面必須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制度,約束相關執法部門的行為。同時,有關部門應當把其責任落實到人,對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