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困境 雙重價格限制能否突破車險自律游戲
[2003-03-31 10:29:23] 太平洋汽車網
pcauto
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
qisuiying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壽險工作委員會團體保險工作部在北京召開自成立以來的第二次會議,參會人員主要是各壽險公司團體險負責人。在此次會議中,醞釀半年多的“關于團體年金(分紅型/萬能型)保險產品銷售的自律公約(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得以出臺。
2%和80%的極限
類似于財產險中的車險,占據團體險總盤子80%份額之巨的團體年金,一直以來就是監管的難題。有趣的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此次開列的專門對付團體年金的“藥方”——《征求意見稿》也似乎是車險自律的翻版。
此前,由于在團體年金操作中多有違規之處,在一些場合,團體年金已經與“公款私分”、“洗錢”等連為一體。或許正是出于上述考慮,2002年11月中旬,在由中國人壽總公司牽頭、保監會和各家壽險公司參加的團險行業會議上(西湖會議),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陳文輝的話擲地有聲:“如果(長險短做、公款私分的)問題不能解決,可以考慮不做!”
但也許是機構職能、性質的差異,對待同一問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擺出了另一種姿態:《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稱:“各壽險公司應執行中國保監會1999年6月《關于調整壽險保險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中關于‘將壽險保單(包括含預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險保單……)的預定利率調整為不超過年復利2.5%’的規定,并執行條款規定的保證利率,不得向客戶承諾高于條款規定的保證利率。”
這條規定重申了先前保監會的文件精神,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更對之前“空白”的管理費用以及分配、分成比例分別設定了底線和天花板。《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各壽險公司應公平競爭,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各公司約定,承保團體年金(分紅型)業務時,對于每次所交保險費一次性提取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2%,分配給投保人的可分配盈余比例不得高于80%;承保團體年金(萬能型)業務時,手續費提取比例及各年度管理費提取比例累計不得低于2%,客戶分成比例不得高于80%。”
此前,對于團體年金的管理費和分配、分成比例等價格因素,由于“成本更多地取決于具體客戶的情況”,在保監會的團體年金保險條款中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業內也沒有過統一的規定或者是約定。
對于制定《征求意見稿》的初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方面稱,是出于反對惡性競爭、規范市場行為的考慮,“有點類似彩電業峰會的作用”。
針對上述數據,記者采訪了一位參會人士,該人士稱,所謂“2%”和“80%”是各家壽險公司團險部負責人一致商定的結果,是比較真實的價格極限。但另據記者了解,各家保險公司對于上述價格“界線”也不無分歧,有業內專家分析,“各家公司的經營策略導向不一樣,以規模為導向的公司自然反對自律。”
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方面也表示,上述數據仍在商討之中,與最終的自律公約規定的數字可能會有出入。
2%和80%的極限
類似于財產險中的車險,占據團體險總盤子80%份額之巨的團體年金,一直以來就是監管的難題。有趣的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此次開列的專門對付團體年金的“藥方”——《征求意見稿》也似乎是車險自律的翻版。
此前,由于在團體年金操作中多有違規之處,在一些場合,團體年金已經與“公款私分”、“洗錢”等連為一體。或許正是出于上述考慮,2002年11月中旬,在由中國人壽總公司牽頭、保監會和各家壽險公司參加的團險行業會議上(西湖會議),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陳文輝的話擲地有聲:“如果(長險短做、公款私分的)問題不能解決,可以考慮不做!”
但也許是機構職能、性質的差異,對待同一問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擺出了另一種姿態:《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稱:“各壽險公司應執行中國保監會1999年6月《關于調整壽險保險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中關于‘將壽險保單(包括含預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險保單……)的預定利率調整為不超過年復利2.5%’的規定,并執行條款規定的保證利率,不得向客戶承諾高于條款規定的保證利率。”
這條規定重申了先前保監會的文件精神,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更對之前“空白”的管理費用以及分配、分成比例分別設定了底線和天花板。《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各壽險公司應公平競爭,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各公司約定,承保團體年金(分紅型)業務時,對于每次所交保險費一次性提取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2%,分配給投保人的可分配盈余比例不得高于80%;承保團體年金(萬能型)業務時,手續費提取比例及各年度管理費提取比例累計不得低于2%,客戶分成比例不得高于80%。”
此前,對于團體年金的管理費和分配、分成比例等價格因素,由于“成本更多地取決于具體客戶的情況”,在保監會的團體年金保險條款中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業內也沒有過統一的規定或者是約定。
對于制定《征求意見稿》的初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方面稱,是出于反對惡性競爭、規范市場行為的考慮,“有點類似彩電業峰會的作用”。
針對上述數據,記者采訪了一位參會人士,該人士稱,所謂“2%”和“80%”是各家壽險公司團險部負責人一致商定的結果,是比較真實的價格極限。但另據記者了解,各家保險公司對于上述價格“界線”也不無分歧,有業內專家分析,“各家公司的經營策略導向不一樣,以規模為導向的公司自然反對自律。”
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方面也表示,上述數據仍在商討之中,與最終的自律公約規定的數字可能會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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