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貸款變化大解讀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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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8 11:05
] 太平洋汽車網 來源:
pcauto
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
qisuiying
《辦法》的三大變化
與一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從原來的六章32條,變為了五章42條。其中,主要有三點變化。
變化一:進入門檻降低
在一年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在進入門檻上規定為:在國內開展業務的汽車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并且要求,參與發起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公司需要滿足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連續三年盈利等條件。
對于這樣一個“高門檻”,當時就有許多人士提出異議。曾有專家認為,80億元的總資產,對于絕大多數的國內汽車經銷商是一個相當高的檻,這實際上已經將其排除在外,而外資汽車金融公司在這道門檻上則可以輕松越過,實際上等于限制了民族的汽車金融業。而福特等外資汽車信貸公司也認為注冊資本5億元的門檻不低,他們認為,中國的汽車金融業務開展起來還需要一段時間,一開始就把資本金定得過高,而真正的業務量又沒有那么大的話,閑置資金將是一個不小的成本。
考慮了各方意見,在10月3日公布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進入門檻有所降低。雖然還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但對于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企業法人則大大降低了門檻。
《辦法》規定,出資人應具備的條件是,“非金融機構,其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從總資產80億到40億,門檻降了一半。不過,《辦法》還強調,“主要出資人須為汽車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變化二:業務范圍縮小
去年的征求意見稿和正式實施的《辦法》中,涉及汽車金融公司業務范圍的條款都是8項,但仔細比較之下,主要的差別有三點:
一,《辦法》中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購車貸款業務”,而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提供汽車租賃業務”的條款。這意味著,國內的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像國外那樣,可以開展“以租代售”等與租賃相關的服務;二,《辦法》中去掉了汽車金融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的條款;三,《辦法》中新增了汽車金融公
司可以開展“轉讓和出售汽車貸款應收款業務”。
另外,《辦法》對于辦理汽車經銷商貸款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采購汽車、展廳建設、零配件以及維修設備等都可以從汽車金融公司貸款。這樣,就降低了汽車經銷商的資金風險,也使其與汽車企業關系更密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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