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囚徒困境”
無論是先前的車險自律,還是今次的團體年金自律公約,從性質上講,與“價格聯盟”的定義框架不無類似;換言之,也恰是“囚徒困境”的另一個現實版本。
“價格聯盟談不上,自律公約的實質還是在于維護市場秩序。”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方面表態。
當然,經過3年多的運作,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一直在尋找走出原始型自律困境的通道。幾年來,協會通過設置國家、省、市等多級執行機構,解決了以前“只有規定存在,沒有實體執行”的難題。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各壽險公司應認真遵守和執行本公約,如有違反,各壽險公司(含其下屬分支機構)均有權向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壽險工作委員會(含當地同級行業協會)反映。而后者“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在業內通報等措施,必要時向中國保監會(含當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反映,并協助查處。”
在最新的采訪中,記者得知,目前上述《征求意見稿》已經基本修改完畢,最大改動在于“一經簽署,立即自動授權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后者有權檢查轄區內壽險公司團體年金銷售行為”。
此前,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已經開始在“圍剿”車險違規行動中釋放威力:2002年12月31日,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樓作相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在《浙江省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公約》簽訂之后,該協會陸續收到150余件舉報。在對全省230多個各級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后,協會發出了80多份整改書,并對10多起確定違規的行為進行了通報或者罰款處理。
相對于擁有31個派出機構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說,行業協會的觸角更為深入。樓作相曾向記者介紹說,在車險自律行動中,浙江保險同業協會在全省的每一個地市都成立了領導和執行小組,每個地市都派出了業務檢查員、財務檢查和稽核檢查員進行全面檢查和協調。
然而,對保險公司的通報、罰款不可能從根本上對團體年金保險市場的違規行為“正本清源”。“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規范至少包括三個層面。”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方面稱,“保監會的監管、行業協會的自律,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的內部控制。”
團體年金的出路
事實上,團體年金的市場困境更源于自身內在缺陷。協會和保險公司方面普遍認為,“(團體年金產品的)保險責任非常單一,特別容易引發價格戰。”
記者在采訪中也發現,各家壽險公司的同類產品,在條款上有很大雷同。
而在低價競爭的背后,往往隱藏著長險短做等違規行為。一位與會代表算了一筆賬,“團體年金是長期性產品,就算是平均25年保險期限,2%的管理費攤到每年不過萬分之八,這是最起碼的賬戶管理成本。”“當然,如果三五年就退保,即使是低于2%的管理費也可能有錢賺。”該人士稱。
對于上述問題,行業協會也看在眼里。“協會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更為復雜一些的替代性險種,增加技術含量和保障功能。”但是,“這還需要一段時間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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