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賠付怎樣行使代位追償權
[2004-11-08 17:38:24] 太平洋汽車網
佚名
責任編輯:
wangfen
某公司于2002年3月將其單位一輛京華大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及自燃險。客車于同年9月在某路段正常行駛時,為躲避同方向行駛一騎車人,采取措施不當,駛入逆行,與對面駛來一金杯車相撞,兩車均受損,金杯車上2人受傷。經當地交通部門裁定,被保險方與騎自行車方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各承擔50%的經濟損失,金杯車方無責任。
該事故造成被保險人京華大客車車損90000元,三者方的金杯車車損40000元、拖車費1800元,另有金杯車上兩人受傷醫療費30000元,損失共計161800元。但是,被保險人提出因騎自行車方確無賠償能力,無法賠付其應承擔的50%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能否賠償事故全部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依據《保險法》的四十五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力的規定,可以對本車車損另外的50%損失進行賠償,其余不予賠償。因此,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80900元及本車另外50%的車損45000元,共計賠款125900元。
通過本案,提醒廣大被保險人,在由于第三者責任造成保險事故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失時,可以按照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定選擇“代位追償”方案,將自身損失降到最低。
該事故造成被保險人京華大客車車損90000元,三者方的金杯車車損40000元、拖車費1800元,另有金杯車上兩人受傷醫療費30000元,損失共計161800元。但是,被保險人提出因騎自行車方確無賠償能力,無法賠付其應承擔的50%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能否賠償事故全部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依據《保險法》的四十五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力的規定,可以對本車車損另外的50%損失進行賠償,其余不予賠償。因此,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80900元及本車另外50%的車損45000元,共計賠款125900元。
通過本案,提醒廣大被保險人,在由于第三者責任造成保險事故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失時,可以按照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定選擇“代位追償”方案,將自身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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