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義烏市人民法院適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審結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向受害人承擔賠付責任,支付保險金20萬元。據悉,這也是義烏首起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向受害人賠付的案例。
事故回放
去年6月16日凌晨5時許,義烏江東街道的吳榮壽、王寶香夫婦騎三輪車上街清掃路面,在37省道青口青溪路岔口地段時被聶克申駕駛的大貨車撞倒,車輛部分損壞,吳榮壽、王寶香夫婦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義烏市交警大隊認定,大貨車司機聶克申與受害人王寶香負同等責任,吳榮壽不負事故責任。
經查,肇事的大貨車登記車主為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貨車幾經轉讓歸臺州人王建軍所有后,仍掛靠在該公司,聶克申只是王建軍的雇員。大貨車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在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投保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包括其他經濟損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264201.62元。
幾方各執一詞
由于幾方沒能處理好該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吳榮壽夫婦的子女把浙江傻球汽車租賃公司、車主王建軍以及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在大貨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他們20萬元,判令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和王建軍賠償91800.8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認為:該大貨車已轉讓給王建軍,他們公司對該車不具有控制權,也不享有利益,故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王建軍認為:事故主要責任應由王寶香承擔,聶克申和三輪車乘坐人吳榮壽應承擔次要責任,對吳榮壽夫婦家人提出的醫藥費、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等可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而他們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并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希望法院駁回。
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認為:保險公司與死者之間既沒有合同關系也不存在侵權事實,保險公司只與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有保險合同關系;第三者責任險應屬于商業險,只能嚴格按照雙方的保險合同內容來理賠,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限額內予以賠償,但并未規定保險人應不區分過錯責任就第三者的全部損失直接向第三者賠付,他們要求法院駁回死者家人要保險公司賠償的請求。
保險公司賠付
義烏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強調:投保人自愿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投保人被依法強制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都屬于商業保險,保險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至今,相關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雖尚未制定實施,但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此外,該事故是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由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即王建軍承擔,但由于王寶香也有過錯,依法可減輕被告王建軍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王建軍應對損失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64201.62元)承擔80%的賠償責任,計51361.30元。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由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直接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保險金20萬元,王建軍賠償受害人家屬51361.30元,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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