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車貸最高不得超過車價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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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0 15:31
] 太平洋汽車網
第二章 個人汽車貸款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個人商用車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個人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根據個人借款人以下情況,審慎確定個人借款人的資信級別:(一)借款人的職業、收入、居所及穩定性;(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記錄;(三)家庭月收入水平及其穩定性;(四)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它因素。
第九條 貸款人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合理確定對借款人的貸款條件,包括貸款數量、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二)貸款擔保情況;(三)借款所購車輛的性能及用途;(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條 貸款人必須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并及時更新。借款人信貸檔案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及有效聯系方式;(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三)所購汽車的型號、價格與用途;(四)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五)借款人從其它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情況;(六)貸款催收記錄;(七)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 貸款人發放商用汽車貸款,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行業的發展狀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并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一)經銷商的名稱、法人代表及營業地址;(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五)所購或所銷汽車的型號、價格及用途;(六)貸款擔保狀況;(七)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經銷商資信評級系統,并加強跟蹤監測,根據下列因素,審慎確定其資信級別及貸款條件。
(一)經銷商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二)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三)經銷商介紹的客戶的表現;(四)其它應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 貸款人對單個經銷商汽車存貨的貸款額度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庫存作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庫存周轉情況而定。汽車存貨貸款應逐筆審批、發放和管理。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并視審查結果適時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貸款條件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對汽車經銷商發放貸款,經銷商必須提供有效擔保,且對汽車貸款單獨列賬,單獨管理。
第四章 車隊汽車貸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車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其它法人機構等單位組織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車隊貸款包括車隊自用車貸款和車隊商用車貸款。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參照經銷商資信評級系統建立車隊資信評級系統和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十九條 貸款人對從事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業務的法人機構發放車隊商用車貸款,應關注借款機構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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