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尚存三大軟肋
[2004-11-08 17:38:12] 太平洋汽車網
和平
責任編輯:
wangfen
令人期待已久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終于在昨天正式出臺,并將于今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記者昨天就這一政策采訪了業內專業人士和相關學者,發現新出臺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雖然就車貸首付比例、貸款年限予以明確規定,但對于眾多發放汽車信貸的商業銀行來說,這一辦法中仍然存在著令人費解的“灰色地帶”。
在昨天出臺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個人車貸首付不得低于20%,商用車貸款首付不得低于30%,二手車貸款首付不得低于50%。此外,該《辦法》將車貸放款權利擴大到了國有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專門增設了“風險管理”一章,要求這些放貸部門對車貸業務進行獨立、系統化的管理。
1998年央行發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以來,國內車貸市場經歷了急劇增容和緊急收縮之后,新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出臺無疑將對規范車貸市場、促進車貸業務起到積極作用。
缺陷一:利率制度不明確
記者發現,在昨天出臺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對貸款利率這一敏感問題只籠統的規定,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而對汽車貸款的真正操作者來說,似乎究竟是否可以在商貸利率基礎上浮動以及可以在多大的范圍內浮動,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據記者了解,國外在操作車貸業務過程中,放貸者通常會以利率下浮來招攬生意,而利率下浮所帶來的損失則由車商出讓一部分利潤來彌補。而國內此前也有類似的做法,但在本次出臺的政策中并沒有給予一個明確的說法確定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對此,業內專家指出,一項政策出臺應該力求對該業務的每一個要素劃出一個界限,利率作為汽車信貸業務中的關鍵因素,央行的說法似乎有些過于模糊,這對市場是很不利的。
缺陷二:貸款期限過于細化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規定,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對此,業內專家認為這一規定似乎過于細化了。而這種細化的規定,在客觀上并不能起到風險控制的作用。
曾經參與車貸政策制定的業內資深專家周立群女士昨天對記者指出,汽車作為一種消耗產品,其消耗程度很難在時間上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對于車貸業務簡單的限定貸款期限是不科學的。這種規定看似很周全,但實際上有很多風險很難控制。
她指出,對于經銷商而言,央行的控制標準應該以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的比重、信貸資產和自有資產的比重等多項指標進行綜合評定,而非靠貸款期限來約束。
缺陷三:風險管理難規范
在該《辦法》新增的“風險管理”一章中,規定放貸人應“建立獨立的車貸審批評估系統”,并應“建立審貸分離制度”。而獨立的車貸系統肯定會對車貸業務的長足發展帶來不可磨滅的好處。
對此,央行并沒有明確相應的獎懲措施,也沒有明確要強制建立起這種制度。因此,對于政策的執行者——商業銀行和車貸公司來說,真正建立專業化的汽車信貸系統,規范的運做汽車信貸業務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即使建立起了獨立的運營機構,如果沒有相關的政策法規作為支持也將很難持續穩定的發展下去。
雖然新的車貸政策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但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對于目前持續走低的車貸市場仍將起到促進作用,也將使國內車貸業務向著專業化、規范化的方向推進一步。
在昨天出臺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個人車貸首付不得低于20%,商用車貸款首付不得低于30%,二手車貸款首付不得低于50%。此外,該《辦法》將車貸放款權利擴大到了國有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專門增設了“風險管理”一章,要求這些放貸部門對車貸業務進行獨立、系統化的管理。
1998年央行發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以來,國內車貸市場經歷了急劇增容和緊急收縮之后,新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出臺無疑將對規范車貸市場、促進車貸業務起到積極作用。
缺陷一:利率制度不明確
記者發現,在昨天出臺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對貸款利率這一敏感問題只籠統的規定,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而對汽車貸款的真正操作者來說,似乎究竟是否可以在商貸利率基礎上浮動以及可以在多大的范圍內浮動,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據記者了解,國外在操作車貸業務過程中,放貸者通常會以利率下浮來招攬生意,而利率下浮所帶來的損失則由車商出讓一部分利潤來彌補。而國內此前也有類似的做法,但在本次出臺的政策中并沒有給予一個明確的說法確定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對此,業內專家指出,一項政策出臺應該力求對該業務的每一個要素劃出一個界限,利率作為汽車信貸業務中的關鍵因素,央行的說法似乎有些過于模糊,這對市場是很不利的。
缺陷二:貸款期限過于細化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規定,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對此,業內專家認為這一規定似乎過于細化了。而這種細化的規定,在客觀上并不能起到風險控制的作用。
曾經參與車貸政策制定的業內資深專家周立群女士昨天對記者指出,汽車作為一種消耗產品,其消耗程度很難在時間上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對于車貸業務簡單的限定貸款期限是不科學的。這種規定看似很周全,但實際上有很多風險很難控制。
她指出,對于經銷商而言,央行的控制標準應該以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的比重、信貸資產和自有資產的比重等多項指標進行綜合評定,而非靠貸款期限來約束。
缺陷三:風險管理難規范
在該《辦法》新增的“風險管理”一章中,規定放貸人應“建立獨立的車貸審批評估系統”,并應“建立審貸分離制度”。而獨立的車貸系統肯定會對車貸業務的長足發展帶來不可磨滅的好處。
對此,央行并沒有明確相應的獎懲措施,也沒有明確要強制建立起這種制度。因此,對于政策的執行者——商業銀行和車貸公司來說,真正建立專業化的汽車信貸系統,規范的運做汽車信貸業務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即使建立起了獨立的運營機構,如果沒有相關的政策法規作為支持也將很難持續穩定的發展下去。
雖然新的車貸政策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但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對于目前持續走低的車貸市場仍將起到促進作用,也將使國內車貸業務向著專業化、規范化的方向推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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