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車險難撐全責重負 醞釀二度再漲價
[2004-11-08 17:38:18] 太平洋汽車網
萬云
責任編輯:
wangfen
占車險市場近70%比例的人保車險再度醞釀費率上調。
“投保車險早已沒有任何優惠,而且這幾天車險費率就要上調。”記者從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得知,這將是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車險價格普遍上漲10%后的再次調價。據市場人士分析,車險價上浮比例將不會少于10%。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此次車險價格上漲與備受爭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相關。
強制三者險今年難產
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根據該法的規定,我國將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強制三者險”)制度。強制三者險具有強制性、覆蓋性和公益性的特點,與商業三者險相比較而言,強制三者險費率厘定相對較低,承保責任相對較大。
“強制三者險本來應與《道交法》同步出臺的,不料半年過去了,仍未露面。”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一位人士表示。據悉,強制三者險已經九易其稿,目前仍在國務院法制辦修改完善中。
分析強制責任險遲遲不能出臺的原因,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保險系朱俊生老師說:“一是投保限額不好確定,二是費率不好確定,三是保險責任范圍不好確定。” 首都經貿大學金融系張小紅副教授認為:由于保監會目前正在聘請專業的精算事務所進行費率測算,此外還牽扯到機動車管理體制、財政、醫療等諸多方面的問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的出臺不會很快。
今年5月份,北京保監局曾與北京公安交管局一起表示:由于目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的落實,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仍暫時按照現行做法開展三者險業務,采用各保險公司現行商業性三者險條款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待《條例》正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這樣一來,就造成商業“三者險”暫替“強制三者險”受過的現實。由于“強制三者險”處于賠付最前沿,但凡發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先行賠付,即使投保人無責;超過限額部分,再由相關人員承擔。而“商業三者險”則是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實行“有責賠付”,只在投保人有責任時才賠付。
而這正是目前車險價格再次上調的“原動力”。
商業車險無奈“買單”
新《道交法》實施以來,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之規定引發爭議不斷。
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修改稿,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肇事車輛參加強制三者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肇事車輛未參加機動車強制三者險,由肇事車輛按照相當于強制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先行賠償。其中,“先行賠付”是草案修改稿中的一大亮點,它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尊重了生命權。但同時,由于強制三者險和道路救助基金的缺失,誰為“先行賠付”買單成為爭論焦點。
朱俊生分析,一方面,新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給很多產險公司帶來了一定壓力。在機動車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否定了“撞了白撞”的說法,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違反交通法規,且機動車駕駛員已經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這從總體上規定了機動車擁有者一方必須負起事故的相應責任,保險公司將比現在承擔更大的責任,支付更多的賠款。
另一方面,與《道交法》同步運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標準上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也使保險機構面臨經營風險上的壓力。如在賠償項目上,取消了以往僅限于“公費醫療的藥品范圍”內進行藥費賠償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引入了營養費、用于后續治療的康復費、護理費等賠償費用;在賠償方式上,改變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簡稱《辦法》)中規定的只能一次性清償賠償費用的做法,設定了定期金的賠償方式;在賠償標準上,引入了更為科學的計算標準,如:死亡賠付金由原先“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改為“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補償二十年”。
據估算,北京、廣東兩地在實行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之后,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可能導致的傷殘賠付費用將增至原來的1.395倍和1.401倍,死亡賠償費用更是增至原先的2.076倍和2.07倍。由于保險公司在制定條款、厘定費率、規定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時依據的是舊《辦法》,如果按照最高院解釋中的新標準進行賠償,在不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可能面臨經營虧損。
平安產險北京分公司一位從事理賠工作的人士說,現在他們的壓力比5月1日前大多了,客戶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如果上了保險的車輛撞了負全責的行人或非機動車,那么保險公司會不會按照“三者險”賠償。而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和“三者險”合同約定,“必須有責任認定”才能進行賠付,否則將不予理賠。
“10%~20%的費率上調對增長近100%的賠償支出來說顯然不足,費率調整遠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對于可能出現的風險的賠償。在強制三者險和相關的道路救助基金未出臺前,出于規避經營風險的考慮,保險公司再度上調車險價格是必然的。”朱俊生說。
“投保車險早已沒有任何優惠,而且這幾天車險費率就要上調。”記者從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得知,這將是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車險價格普遍上漲10%后的再次調價。據市場人士分析,車險價上浮比例將不會少于10%。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此次車險價格上漲與備受爭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相關。
強制三者險今年難產
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根據該法的規定,我國將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強制三者險”)制度。強制三者險具有強制性、覆蓋性和公益性的特點,與商業三者險相比較而言,強制三者險費率厘定相對較低,承保責任相對較大。
“強制三者險本來應與《道交法》同步出臺的,不料半年過去了,仍未露面。”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一位人士表示。據悉,強制三者險已經九易其稿,目前仍在國務院法制辦修改完善中。
分析強制責任險遲遲不能出臺的原因,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保險系朱俊生老師說:“一是投保限額不好確定,二是費率不好確定,三是保險責任范圍不好確定。” 首都經貿大學金融系張小紅副教授認為:由于保監會目前正在聘請專業的精算事務所進行費率測算,此外還牽扯到機動車管理體制、財政、醫療等諸多方面的問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的出臺不會很快。
今年5月份,北京保監局曾與北京公安交管局一起表示:由于目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的落實,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仍暫時按照現行做法開展三者險業務,采用各保險公司現行商業性三者險條款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待《條例》正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這樣一來,就造成商業“三者險”暫替“強制三者險”受過的現實。由于“強制三者險”處于賠付最前沿,但凡發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先行賠付,即使投保人無責;超過限額部分,再由相關人員承擔。而“商業三者險”則是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實行“有責賠付”,只在投保人有責任時才賠付。
而這正是目前車險價格再次上調的“原動力”。
商業車險無奈“買單”
新《道交法》實施以來,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之規定引發爭議不斷。
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修改稿,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肇事車輛參加強制三者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肇事車輛未參加機動車強制三者險,由肇事車輛按照相當于強制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先行賠償。其中,“先行賠付”是草案修改稿中的一大亮點,它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尊重了生命權。但同時,由于強制三者險和道路救助基金的缺失,誰為“先行賠付”買單成為爭論焦點。
朱俊生分析,一方面,新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給很多產險公司帶來了一定壓力。在機動車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否定了“撞了白撞”的說法,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違反交通法規,且機動車駕駛員已經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這從總體上規定了機動車擁有者一方必須負起事故的相應責任,保險公司將比現在承擔更大的責任,支付更多的賠款。
另一方面,與《道交法》同步運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標準上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也使保險機構面臨經營風險上的壓力。如在賠償項目上,取消了以往僅限于“公費醫療的藥品范圍”內進行藥費賠償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引入了營養費、用于后續治療的康復費、護理費等賠償費用;在賠償方式上,改變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簡稱《辦法》)中規定的只能一次性清償賠償費用的做法,設定了定期金的賠償方式;在賠償標準上,引入了更為科學的計算標準,如:死亡賠付金由原先“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改為“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補償二十年”。
據估算,北京、廣東兩地在實行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之后,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可能導致的傷殘賠付費用將增至原來的1.395倍和1.401倍,死亡賠償費用更是增至原先的2.076倍和2.07倍。由于保險公司在制定條款、厘定費率、規定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時依據的是舊《辦法》,如果按照最高院解釋中的新標準進行賠償,在不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可能面臨經營虧損。
平安產險北京分公司一位從事理賠工作的人士說,現在他們的壓力比5月1日前大多了,客戶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如果上了保險的車輛撞了負全責的行人或非機動車,那么保險公司會不會按照“三者險”賠償。而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和“三者險”合同約定,“必須有責任認定”才能進行賠付,否則將不予理賠。
“10%~20%的費率上調對增長近100%的賠償支出來說顯然不足,費率調整遠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對于可能出現的風險的賠償。在強制三者險和相關的道路救助基金未出臺前,出于規避經營風險的考慮,保險公司再度上調車險價格是必然的。”朱俊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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