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2004-11-08 17:38:20] 太平洋汽車網
張新寶 魯桂華
責任編輯:
wangfen
近來,各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該法第76條的討論十分激烈。
我們認為,該條的立法精神和技術構造都是好的,正確貫徹執行這條法律有賴于:通過司法解釋對該條法律的內含進行更具體的闡明;建立符合該法指導思想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本文主要討論第二個方面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雖然過去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該制度仍然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從法理上對其特征、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賠付的歸責原則和限額等問題進行討論。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又是強制的保險,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有應當投保的機動車的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愿購買的保險。這樣的強制責任保險除了法定(強制性)外,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且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保險公司開辦此項保險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應做到保本微利;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絕交易);保險公司不得將該法定責任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捆綁銷售;保險金額與保費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并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由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理論界存在爭議,國外也有由獨立的機構運作的實例。我們認為,即使由現有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與其經營的其他險種區別開來,適用不同的規則,以體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上述法律特征。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保監會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
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可見,保險法對于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同樣賦予了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同時,該款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取得,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或者保險合同沒有做出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同時,依據該法的規定,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我們認為,該條的立法精神和技術構造都是好的,正確貫徹執行這條法律有賴于:通過司法解釋對該條法律的內含進行更具體的闡明;建立符合該法指導思想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本文主要討論第二個方面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雖然過去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該制度仍然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從法理上對其特征、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賠付的歸責原則和限額等問題進行討論。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又是強制的保險,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有應當投保的機動車的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愿購買的保險。這樣的強制責任保險除了法定(強制性)外,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且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保險公司開辦此項保險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應做到保本微利;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絕交易);保險公司不得將該法定責任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捆綁銷售;保險金額與保費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并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由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理論界存在爭議,國外也有由獨立的機構運作的實例。我們認為,即使由現有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與其經營的其他險種區別開來,適用不同的規則,以體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上述法律特征。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保監會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
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可見,保險法對于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同樣賦予了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同時,該款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取得,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或者保險合同沒有做出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同時,依據該法的規定,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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