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規定,受害人享有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該直接請求權是法定請求權、獨立請求權。也就是說,受害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取得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在強制保險場合),并且該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在程序法意義上,受害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從而也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我國臺灣地區1996年制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第五條規定:“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于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可見該法也賦予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也賦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保險人對受害人負有直接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法定的請求權,并且獨立存在。一旦發生訴訟,保險公司為直接共同被告。
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對于該款規定的理解,以下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免賠條款(如不可抗力)應當由保監會統一設定,保險公司不得任意設定免賠條款。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只有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相應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
“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通常決定于兩個因素:一是保險金額;二是免賠事項(比例)。在免賠事項(比例)由保監會統一確定的情況下,“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基本上取決于投保人購買的保險金額。目前實踐中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金額偏低(如北京市場存在5萬元、10萬元、20萬元等檔次供投保人選擇),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被保險人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而且各地之間對于同樣或者類似的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差異較大。我們建議適度提高保險金額,具體由保監會提出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