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了促進被點評問題的有效解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消費者協會31日對“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分別進行了點評。
【正文】
1、開發商已預先在本應由雙方決定的空欄內打上“×”,不準消費者選擇。
點評: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核心內容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運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條款就當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一些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格式條款也必須經過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成為合同的內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開發商已預先在本應由雙方決定的空欄內打上“×”,不準消費者選擇,實際上剝奪了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決策權,將單方意志強加于對方,消費者無論同意與否只能被動接受,這樣的合同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的規定。
2、商品房《認購書》規定:甲(經營者)、乙(消費者)雙方洽談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將已收取的預定金退還給乙方,并按預定金的100%收取手續費。
點評:上述條款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問題的若干解釋》中對于雙方在簽訂預定協議之后對于合同條款無法協商一致應當退還定金的規定,變相限制了購房人的選擇權利,加重了購房人的責任,推卸了自己的義務。
由于預約不可能窮盡本約中的一切條款,因而,雙方在簽訂本約時存在繼續磋商的空間。當雙方不能就某些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而該不能合意的條款又未在預約中事先約定。此時合同不能成立應屬正常,雙方均不構成違約。開發商要消費者承擔合同不能成立的全部責任,沒收對方的定金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3、物業管理規定: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捆綁收取,對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住戶,物業有權停水、停電。
點評:水、電、氣的提供與使用的是業主與水、電、氣供應商之間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在這點上,業主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因此,物業公司也無權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的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說明業主沒有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業主已交納水、電費,履行其義務,就應享有使用水、電的權利。這與物業管理服務是兩類法律關系,不能因業主沒有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就剝奪其享有用水、用電的權利。該條款應視為無效。這種做法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者權利和職責,屬嚴重的超范圍越權罰款。
4、電信卡過期余額視為“自動放棄”。
點評:電信卡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著購卡人與電信企業之間訂立的一種電信服務合同。其形式是證券,實質就是合同。因此,有關電信卡糾紛應適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提供服務的規定。
電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預付費合同。電信卡上標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點是消費者先付費,后打電話;經營者先收費,后提供服務。在有效期內,通話可多次進行,每次通話單獨結算,并從卡內總金額中扣除,直到扣完為止。就持卡消費者而言,對于已享受的服務可從預付款中扣除相應費用;對于未享受的服務則無付費義務。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終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額,則要承擔返還義務。經營者隨意侵吞卡內余額構成不當得利。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和消費者主動明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推定他人“放棄號碼和所封存的余額”,是逃避自己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做法。
電信卡到期后服務的終止與卡內余額的歸屬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卡內余額包含著電信運營商還未提供服務的對價,如果消費者要求退還,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續費,電信運營商應扣除相應成本后歸還給消費者,或采取經消費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費者愿意轉存,電信運營商應予同意,并不附帶顯失公平的限制條件。
5、車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賠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或仲裁。
點評:保險事故發生后,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保險事故的發生屬于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進行賠償。選擇向誰要求賠償是被保險人的權利。但保險公司的上述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取得賠償款或者保險金之前,必須先行向第三方索賠,限制了被保險人直接從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同時,強制被保險人提起訴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訴訟自愿原則,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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