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輛沒有報廢年限。超過15年后,每年必須檢查兩次。如果檢驗不合格,它們將被強制報廢。車輛報廢是指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由汽車座位數和使用期限規定的安全檢查制度。小型車輛報廢流程如下:1。申請報廢更新的車主拿到表格,加蓋車主印章;2.登記受理崗位申請,對已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出具汽車報廢通知書;3.車主通知選擇符合要求的回收企業送車輛解體;4.回收企業接到檢驗通知后將車輛拆解拍照;5.持變更單、更新后的汽車技術鑒定單、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檢測崗核對簽字,回收號牌,按規定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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