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應停車休息,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根據《新交規駕駛證扣分細則》: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扣12分;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扣6分。形成駕駛疲勞的主要原因如下:1、睡眠質量:就寢過晚,睡眠時間太少;睡眠效果差;嘈雜的睡眠環境不能保證睡眠質量;2、車內環境:空氣質量差,通風不良;溫度過高或過低;噪聲和振動嚴重;座椅調整不當;3、駕駛經歷:技術水平低、操作生疏;駕駛時間短、經驗少;安全意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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