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1。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查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4、6年內的摩托車,免檢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6.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去車管所辦理報廢單(取消車的檔案),然后買賣,就可以買賣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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