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五十八條3360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應當整理并交回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及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注:拒絕參加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