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后,車牌可以保留半年,半年內(nèi)買新車才能使用原車牌號。根據(jù)《公安部推出10項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舉措》的第7項,擴大原車牌號碼的范圍。對登記在同一機動車所有人名下的同一車牌類型的非營運車輛,可以申請車輛之間互換機動車號牌號碼,更好地滿足群眾和單位的需求。新車報廢后,要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車牌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時間:辦理轉移登記或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nèi)提出申請。2.機動車所有人取得機動車使用權的時間: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使用權三年以上。3.事故處理: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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